达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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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达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在《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7月7日达州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以下简称为2015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15版相比,共涉及7条条文和3个附录的修改和增补,分别为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附录一、附录二、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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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 3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 5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 10 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 13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 14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 15 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 16 第十章 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 17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 19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 22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 25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 26 第十五章 附 则 ················································· 26 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28 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 29 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 30 附录一:名词解释 ················································· 31 附录二:计算规则 ················································· 34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39 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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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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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60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0平方米; (三)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四)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应设臵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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