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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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田玉(1992.07- ),女,安徽淮北人,中共淮北市委党校法学与管理

教研室助教,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邮寄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四海绿洲花园 田孝鹏(收),邮编235000,电

话13731868317,

内容摘要:本文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探究主体,对其现有的问题予以详尽细致精细化的探究,并提供实用性强、适用性高的举措,为维续互联网稳健化、持续化的发展奠定牢不可破的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监管手段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尚未对互联网金融创设成熟化、完备化的管理架构。然而,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对金融业提出更为严苛化、严明化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也已然嵌入许多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许多问题也逐渐滋生和蔓延,纵观现阶段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势,仍有如下问题:

(一)缺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尚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固有属性予以精准化地判断和确立,与此同时,许多P2P借贷活动已然渗透和贯穿于许多互联网平台之中,然而,仍旧未存在一部完善化、纲领化的问卷对其发展予以把控和敦督,虽然许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有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予以深化、细化的界定和规范,然而却尚未创新性地嵌入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元素;除此之外,虽然在2011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得以编制和创设完成,然而,该文件尚未真正亮相。在互联网金融呈现迅猛发展之势的今天,许多法律及架构的完善和革新势在必行,不仅要对市场准入予以严明化、精细化的界定,还需对职业人员的相关素质进行严苛化、严明化的

要求。

(二)现行监管体系受到互联网金融挑战

第三方支付、虚拟信用卡领域已然存有部分的把控和监管举措,然而,其仍旧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阶段金融业主要落实和践行分业监管架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愈发提升三大行业的渗透性和影响力,使得混业化态势愈发明朗和凸显,而混业和分业的矫揉错杂无形之中提升金融业的混乱度;其次,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固有属性和独特性,使其过往的创新性也愈发彰显和阐明,使得现有的明文条款无法普及和覆盖每一个经营细节;再次,源于互联网金融囊括了高价值、高含金量的技术,对现有监管架构的稳健性和完备性提出严苛化的要求;最后,源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诞生于线上交易。因此,当相关部门在核查和监管时,无法获知可靠化、明朗化的资料,无法取得完备化、准确化的资料。因此,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也需加强监管架构的配备。

(三)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现有的监管架构对传统金融业的适用度较高,然而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的匹配度和契合度较差。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固有属性和独特性,使得资金变动更难以预判,无形之中提升现场检查的难度,也对现有的监管形式提出更严苛化、严明化的要求。

(四)各级监管部门分工尚不明确

自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日起,许多民间金融机构与日俱增,这些机构的发展时间较迟,也尚未创设完备化、稳健化的内控架构和信用体系,无形之中提升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网贷平台业务的合法性仍待考量,其业务依旧蔓延于法律尚未管辖之处,现阶段法律的明文条款尚未对网贷平台的特性予以详尽细致精细化的界定,因此,也尚未对其经营活动予以把控和敦督,即尚未创设严明化、明朗化的监督架构,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不能扮演监管的角色,仅只能依附于中介的角色对其相关业务予以把控。然而,监管不当的局面毋庸置疑会提高投资的风险度,而“自发自融”的肆意蔓延,会无端骗取大规模的民众存款。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更为严苛化、严明化的要求,无可否认,互联网金融有其优势之处,其不仅能够提升投融资途径的广度和深度,也能够舒缓和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进而能够对过往的金融业务予以革新,并为有序化、健康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较迟,进而还未对金融市场形成强大效应的冲击力。倘若对该领域干预过多,会使得监管举措无法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反而会带来反效应,进而使其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拦脚石,因此,应将“原则导向”嵌入监管进程中,在适宜的把控范畴内,为其发展创设宽松化、有序化的环境。然而,监管架构的设立必须坚守底线,杜绝不法倪端的诞生。纵观现阶段美国和欧盟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其对该类公司的风险把控创设严明化、严苛化的要求,并对违法举措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举措予以强力遏制和杜绝。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应对互联网金融落实和践行合理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式,并创设稳健化、完备化的自律机制,才能为该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举英国为例,其对P2P网贷也落实和践行相关把控和管理举措,正是依附于金融协会管理的高效性和稳健性,才能够创设清新化、稳定化的行业环境。因此,可吸收借鉴其发展经验,并对国内行业的发展予以引领指导:首先,要创设严明化、明朗化的准入标准,并对业务性质予以精细化、高效化的界定,与此同时,还需对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详尽化、条理化的梳理和构设;其次,要对不法倪端设立严苛化的惩罚机制,进而为投资者权益保驾护航;最后,要创设实用性强、适用性高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对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予以把控和约束。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

现阶段我国主要落实和践行分业监管的管理举措,其能够为金融系统的持续化、稳健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而,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固有属性和独特性,使其虚拟性和开放性愈发凸显和表露出来,无形之中会提升行业的渗透度和交融度,使得跨界、跨区域经营的情形会愈发提升,而过往落实和践行的分业监管方法的匹配度和适用度则会逐渐减低。基于这一背景,应创新性地嵌入分业和混和

综合的监管架构,其不仅能够对监管主体有全局性的了解,还能够提升监管体系的适用度和契合度,进而能够从多角度多方位为金融业的管理活动予以深层次的把控和敦督。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环境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以现阶段证券法、保险法等明文条款为切入点予以探究,应对其现有的明文条款予以革新和完善。其次,要以互联网金融法为切入点,进而对该行业的发展予以详尽细致精细化的界定和要求,举美国为例,其创新性地设立创业主体的筹资准则,进而能够对众筹融资平台予以把控和敦督;最后,需凭借政府的高效职能,进而对互联网的发展创设严明化、精细化的发展架构。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在每类行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旦具有完备化、高效化的信用体系,其不仅能够舒缓和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而且能够提升相关平台的安全度和信赖度。因此,应将注意力聚焦于信用中介机构的创设,并搭建适用性强、可行性高的企业信用评价架构,并创设稳健化、充实化的商业信用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对客户的资信概况予以深化、细化的考量和审查,进而能为决策精准性的提升增添一臂之力。

3.建立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

在落实和践行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时,都需凭借高效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然而,源于该类平台的安全系数较低,许多黑客盗取数据的迹象屡见不鲜,因此,急需提升网络技术的含金量,才能为相关活动保驾护航。首先,要依附于现有的法律架构,进而对网络技术维护予以详尽细致精细化的界定,进而提升违规成本;其次,要将网络技术安全囊括进现阶段的监管范畴,才能提升对网络技术的重视度;最后,要将注意力聚焦于网络科技人才的培育,并提升其专业知识的丰沛度和雄实度,进而才能为监管架构的创设出谋划策,也能够为监管实力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结论

对于新兴化的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要将监管力度把控至适宜的范畴,并创设宽松化、稳健化的发展环境,进而才能提升其发展活力。与此同时,要明晰该行业现阶段的发展问题,进而才能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详尽细致精细化的把控和敦督,如监管体系的创设、信息披露等,只要这样,才能为有序化、稳健化的行业发展奠定牢不可破的基础,才能为金融市场综合效益的的提升增添一臂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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