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防治手册(定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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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卫生交通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国内卫生检疫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1 检疫的批准权限

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检疫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实施交通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借交通工具传播的严重危险已经消除,原决定机关可以宣布解除检疫传染病疫区,停止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2 部门职责

2.2.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交通检疫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和留验站。

2.2.2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2.2.2.1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交通卫生检疫的实施工作。

2.2.2.2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人员,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2.2.2.3协调、调集预防控制检疫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器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等物资。

2.2.3.4 根据交通检疫的需要,设置临时卫生留验。

2.2.3.5指定专门机构建立临时病院收治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移交的检疫鼠疫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鼠疫病人,接收因鼠疫或因疑似鼠疫死亡的病人尸体。

2.2.3.6 协助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2.3 卫生检疫的任务

2.3.1 检查来自疫区旅客的健康状况,对疑似鼠疫患者留验观察。 2.3.2对从疫区猎取的野生动物(旱獭、狐狸、山羊、野兔等)进行细菌学检验,并查扣上述动物。

2.3.3对从疫区运出的有可能污染的货物(如动物皮毛、棉絮等)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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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必要时对货物及车辆进行灭鼠、灭蚤和卫生消毒。

2.3.4运输途中的检疫由机、车、船的卫生机构负责。列车行驶途中发现可疑鼠疫患者时,按本章第七节相关内容要求进行。

第六节 疫情报告

由于鼠疫具有传播迅速、病程短、病死率高等特点,早期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对控制疫情的扩大蔓延至关重要。

1 建立和巩固“三报三不”制度

以“报告病死鼠(獭)、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要内容的“三报三不”制度是一项控制人间鼠疫发生及早期发现疫情的有效措施,应在疫源地内广泛进行宣传。疫区内的机关、厂矿、乡村、学校均应设置兼职报告员,形成群众和卫生机构相结合的疫情报告网。

包括乡村卫生所在内的各级卫生机构,应利用巡诊、出诊或门诊的机会密切监视可疑情况,必要时进行检诊或卫生检疫。

在历史疫区,流行季节内应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生产活动,搜索病死疫源动物,重点地区应组织专业队进行疫源检索。

2 疑似疫情的报告与处理 2.1病死鼠(獭)的报告与送检

2.1.1在鼠疫流行季节发现死鼠应将自身袖口、裤脚扎紧,防止跳蚤叮咬,用工具将死鼠装入容器(如塑料袋、布袋等)内,附上填写好的报告卡,密封容器或扎紧袋口。若发现2只以上的死鼠(獭)应单只分装。报告卡应写明发现死鼠日期、地点、发现人姓名等。无容器时,可将死鼠(獭)妥善埋藏并作好标记后立即上报。

2.1.2 鼠尸封装后,应尽快报送当地卫生防病机构或报当地卫生院转送。 2.1.3 发现异常病鼠(獭)时,就地设法捕捉或处死后,按前述方法送检。 2.1.4 对送检的病死鼠(獭),卫生防病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并上报。 2.1.5 在局部范围内10天内发现3只以上病死鼠(獭)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一级卫生防病机构报告。

2.2 疑似鼠疫病人与急死病人的报告

2.2.1在鼠疫流行季节,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凡诊断不明且有下列症状之一的的病人,均应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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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2.1.1 高热及意识不清的病人。

2.2.1.2 无外伤感染而淋巴结肿大并伴剧烈疼痛和高热的病人。 2.2.1.3 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咯血的病人。 2.2.1.4 高热伴皮肤水泡或溃疡的病人。

2.2.2 在鼠疫流行季节内,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2.2.3 报告方法与途径

2.2.3.1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各级卫生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转报上级。

2.2.3.2病人家属、邻居,所在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病人所在交通工具(车、船、飞机等)和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旅社等)负责人均为义务报告人。

2.2.3.3疑似鼠疫病人及其接触者,不应亲自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 2.2.4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卫生防病人员尚未到达前,当地负责人应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

2.3 疑似疫情的核实与处理

2.3.1县以上防疫机构应常设鼠疫疫情核查小组,负责接到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后的诊断和上报。

2.3.2县以上防病机构接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患者或死者进行取材检验,做出诊断并上报,同时写出书面材料备案。

2.3.3接到连续或大批疫源动物死亡的报告后,除应立即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查明死因外,如属人口密集地区,还应组织人员,对确定的疫点进行保护性灭鼠(獭)、灭蚤。

3 疫情上报及交换 3.1上报时限及程序

3.1.1疑似人间鼠疫疫情经疫情核查小组确诊后,除立即通知送检单位外,还应及时以最快的通讯手段逐级上报当地卫生防病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城镇疫情报告不得超过6h,农村及牧区不得超过12h。

3.1.2省级政府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于6h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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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动物疫情判定后,应即时通知送检单位并上报当地卫生防病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

3.1.4 血清学阳性材料的上报,参照动物疫情进行。 3.2 疫情交换

3.2.1铁路沿线发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铁路卫生防病部门,以便加强铁路检疫工作。

3.2.2发生疫情时,毗邻省、市、县间应相互通报,以便酌情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3.2.3 发生疫情的地区或毗邻地区有驻军的,将疫情通报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开展军民联防。

3.3 鼠疫疫情报告的规范

发生鼠疫疫情后,除应使用机要电话或电报等保密方式迅速上报外,同时须附以书面报表,报表规范见表3-1、表3-2、表3-3。

表3-1 鼠疫疫鼠(獭)、疫蚤检验报卡 材料名称 发现地点 发现日期 送检单位 收到日期 自毙( )/捕捉( ) 只/组 省 县(市) 乡 村 采集人 年 月 日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判定日期 年 月 日 镜 检 ( ) 培 养 ( ) 噬菌体试验 ( ) 动物试验 ( ) 其 他 检验结果 疫区处理 情 况 备 考 表3-2 鼠疫患者(尸体)检验报告卡

年 字 第 号

患者死者 住址 发病经过及 主要症状体征 姓名 性别 年龄 染疫地区 职业 民族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