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经济企业管理、技术人才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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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社统PM1号表

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2.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当于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3.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所颁发的中专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毕业生。

4.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国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5.调入:指从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6.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

7.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8.辞职: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

9.辞退: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10.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11.解聘:指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人员。

12.调出:指从本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办理了调出手续的人员。 13.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14.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15.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

(二)人社统PM 2号表

1.经理人:指在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按副总经理进行管理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2.党委(党组)负责人:指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 3.部门负责人:指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博士、硕士: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下表同)。

5.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下表同)。

6.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的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下表同)。 7.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干部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4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5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下表同)。

8.配置方式: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现职岗位上的任职方式。

委任或直接聘任:是指企业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选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选任:是指企业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依法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选,并经组织审定的人才使用方式.如:党委成员、工会主席等。

市场化选聘:是企业配置使用人才过程中,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方式,经考察了解,并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用的人才使用方式。

9.在当前岗位任职年限: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当前岗位的任职时间。 10.年薪酬水平:指经营管理人才当年度内在企业的总收入。

(三)人社统PM 3号表 1.国家行业分类标准:

门类代码 大类代码 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9 居民服务业

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1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2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3 卫生 84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 新闻和出版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7 文化艺术业 88 体育 89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0 中国共产党机关 91 国家机构

92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3 社会保障

94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 国际组织

96 国际组织

(四)人社统PM 4号表

1.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和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2.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

3.专业技术职务:指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人社统PM 5号表

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是指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2.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