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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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当年度的公示企业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连续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业可制作连续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不变。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关和推荐单位不得借公示活动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公示机关应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公布监督电话,负责接受和处理针对下级监督机关和本级监督机关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关发现所委托的推荐单位在开展公示活动中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的,应撤销委托,发出《撤销委托通知书》,在守重公示平台中予以公告,并通报其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规定及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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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委托开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工作规定

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 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

5.积极配合监督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申请委托程序

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于10月31日前向监督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资格授权申请表》;

(3)协会(商会)章程; (4)协会(商会)社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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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查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求其登记部门意见,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委托并在公示网站公示。首次委托有效期为1年,再次委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1.以受监督机关委托的名义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2.可在监督机关发布的公示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补充标准,报委托的监督机关备案后,作为推荐补充标准,向社会公开。

3.接受会员企业的公示申请,为申请企业提供指导;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督机关。

4.接受监督机关委托,对针对本协会(商会)推荐的公示企业的投诉进行核实。

5.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提请监督机关针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6.代表所推荐的公示企业向监督机关反映企业有关申请诉求。

各级监督机关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委托机关所登记注册的会员企业中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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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局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向当地监督机关推荐其会员企业。

(二)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

1.在监督机关委托的范围内,按监督机关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2.不得在公示活动中窃取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企业索取财物;不得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活动标准,弄虚作假;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其他协会(商会)会员参加本协会(商会)组织的推荐活动;不得利用开展公示活动名义从事与公示活动无关的工作。

3.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完成监督机关委托的公示活动和合同监管方面的工作任务,及时向监督机关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第三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示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对于新申请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已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可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应向企业公开省工商局投诉电话。

2.核查工作完成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书》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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