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第七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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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权力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加强宪法实施,才能巩固和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并使公民基本权利切实得到实现,公民基本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使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毋庸置疑。加强宪法实施,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让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进而引领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充分利用每年12月4日这一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二要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通过行使建议权和意见权,主动提供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积极参与民主立法活动,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为科学立法贡献智慧。主动参与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敢于进行监督。引导公民把宪法作为必须践行的准则,真正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学习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并带头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做宪法实施的表率。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与西方宪政划清界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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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代言人,而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下的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而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分权制衡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逐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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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对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即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应当在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文化修养的同时,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修养,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人。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丽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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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至崛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且p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对于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意义重大。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

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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