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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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需要一套完备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加以保障。因为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由具有规范性、统一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来肯定和保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公证却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一、公证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⑴、证明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⑵、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⑶、法定公证效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公证为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信用的社会基础

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诚实信用虽然是西方法律的产物,但他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准则,我国自古就有之,民间商人信奉的“童叟无欺”、“买卖不成仁义在”,说的就是诚信这个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强劲发展,但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急功近利,损人利已等观念膨胀。一些人靠不择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