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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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毕业论文

术壁垒和关税壁垒相结合,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表面上碳关税可以合理促进产品由低标准向高标准升级,但这些技术标准都是以发达国家的技术发展水平为基础制定的,对于尚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想要在短时间内达至崛碳标准,实属不易。因此,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劳动密集型粗加工产品和高耗能资源密集型产品,由于其耗能高、污染大的特点将丧失在国际分工中的优势,使在进口国的市场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进口国因掌握低碳技术的前沿成果和新能源开发技裔主动权,会一直牵动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方向。碳关税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为发达国家的绿色能源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升级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又打击了中国等发展中的经济发展势头,为他们摆脱经济危机的阴影,制衡经济快速崛起的发辱中国家,维护自身的经济霸权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增加税收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碳关税征收最直接的利益就是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加导致财政收入的增长。对于贸易逆差的美国来说,可以对未达到;翰炭排放标准的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碳关税,进而充盈国库,减少财政赤字。税收本是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手段,促使社会财富合理化。但是西方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却巧妙的利用了征税机制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转移到发达国家,而规避了税收的调整和补偿机制,避免了将财富返还给发展中国家,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创造的财富。这种剥夺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成本和费用,却资助了发达国家低碳技术发展和新能源开发的进步,所以碳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遏制新兴经济体的发展,还可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第三,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理论实践方面己经有了多年的准备,在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利用新能源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发展低碳经济,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己经成为他们的战略发展目标。低碳技术很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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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发达国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原动力。因此美国要利用低碳技术研发和新能源技术开发方面的优势先发制人,设置碳排放量的标准,掌握碳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低碳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促进本国产业革命的升级,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高价转让获得资金回笼,再支持科技创新。这种技术转让、碳减排设备输出和资金收回再利用构成的一个良好的产业链控制循环体系,使得发达国家不仅获得了低碳产业带来的经济增长利益,还使得发展中国家高度依赖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技术差距的不断拉大又为发达国家带来新的竞争优势。碳关税因此可成为扭转次贷危机带来的经济增长乏力的有力武器。

第四,转移碳减排责任,转嫁环境治理成本。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承担碳减排义务。如果承担了碳减排义务,就必然会导致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因此有些发达国家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川。但是他们不断地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转移高耗能产业和环境污染较高的产业,一方面转嫁了环境治理成

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承接了这些高耗能产业后面对发达国家的需求又向其出口高耗能产品,实质上就是一个生产加工地,此时若是征收碳关税、提高碳减排标准无疑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和费用。

第五,改善国际形象,争取国际谈判的主动权。美国在气候变暖和温室效应方面一直态度消极,在碳减排方面也不是很合作,在2001年曾以“减少二氧化碳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为由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由其应该承担的义务。现今,美国一反常态的积极倡导施行碳关税,以拯救气候为名致力于成为解决气候问题的领导者,努力改变过去在气候变暖方面的消极形象,是在为国际谈判奠定基础。现阶段关于全球减排目标和碳减排机制还尚未明确,美国这种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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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是在增加自身在国际谈判中的筹码,争取谈判的主动权,以期获得有利于其发展的碳排放标准和碳规则制定,振兴和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2.1.3碳关税的特征

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绿色贸易壁垒,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边境调节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在全球变暖、人们日益关注环境背景下提出,相比于其他的关税由其自身鲜明的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名义上的合理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产品要做到绿色、环保,以达到人们对生态健康的要求。碳关税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迎合了当下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迫切愿望,满足了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渴求。f司时,发达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由,借助关贸总协定“一般例外条款”(即缔约方可以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通过国际和国内的公开立法,使碳关税的征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zoa因此,这种保护手段在名义上和形式上均具备合理性。

第二,覆盖上的广泛性。碳关税征收的直接对象是含碳高、排放二氧化碳量大的产品,其主体不仅涉及到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等主要行业,还会影响到相关的化工、塑胶五金、包装材料等行业,因此,波及范围覆盖了这些行业及其_上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产业供应链。而且,在征收领域方面,发达国家又有绝对的主动权,对于贸易中不符合碳排放标准的商品,无论种类、大小、质量如何,均可纳入征收范围内。欧盟推出的航空碳关税和航海碳关税又进一步拓展了碳关税的征收范围,由此可见,碳关税的覆盖面将会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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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护上的隐蔽性。碳关税借助保护环境之名,带着“绿色帽子”,很容易隐藏在一些具体的贸易法规,特定的国际公约执行过程中,隐避了收入分配不合理和歧视性待遇的问题。同时,由于碳排放的检验标准极其复杂、繁琐,碳关税的执行有很大的可塑性和随意性,发达国家可以针对不同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做出不同的规定,这就使得出口国难以应对。加之不断渗透到国际社会和经济组织的各种碳关税概念都偏向于保护环境,无形中也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压力,因此,这种阻挡外国产品进口的绿色贸易保护壁垒在保护方式上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第四,对象上的歧视性。从表面上看,碳关税的征收范围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但实际上,像欧盟这样的发达国家早在《京都议定书》实施时就己经承担了节能减排义务,截止到目前为止,无论在碳排放总量方面还是人均方面均占有一是优势。而且,这些发达国家己经度过了碳排放量高的工业阶段,步入了现代化的工业后期,碳排放量比较稳定,发展中国家与之相比,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都差距甚大,由此发达国家依据自身技术水品制定的产品标准,其实质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承担碳减排责任,还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这明显存在着征收对象的不平衡性。 2.1.4碳关税实施的合理性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学者对碳关税征收的态度和观点大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碳关税表面上是打着保护环境的名义,实施二氧化碳减排,其实质是对国内碳税损失的弥补,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力,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而有的学者认为无论征收碳关税是出于什么目的,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承担碳减排义务,为保护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做出努力,从这方面看,碳关税的征收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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