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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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

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

“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一、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合计21197个产品,资产规模达125974.8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产品类型 基金公司 其中:一对一产品 其中:一对多产品 其中:社保基金及企业年金 基金子公司 其中:一对一产品 其中:一对多产品 合计

1、法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2、业务分类

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

产品数量(只) 5105 1996 3109 16092 7674 8418 21197 资产规模(亿元) 40262.14 21263.15 7245.69 11753.3 85712.74 61275.15 24437.58 125974.88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 (1)基本要求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

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 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 C、原状返还条款; (2)投资范围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5类; A、股票类: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 B、期货类: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C、固定收益类: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

D、非标类: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

E、其他类: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3)备案须知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的备案日期为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签署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之前是向证监会备案,现在是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想了解请查阅陆家嘴试验田历史文章——备案系统V3.0解析)。此时委托财产并非已经到账,实践中这种情形也比较多,即

资管计划成立生效,拿到了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表,进行交易所或者中登开户使用,但是并未运作,真正运作之日为委托财产到账之日(或下一个工作日),概括的讲单一资管计划签署即成立生效,但是资管计划并非生效之日起开始运作。需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已经下发通知:已经备案的一对一产品,若未起始运作,但管理人已与委托人确认不再其实运作或按合同约定符合终止条件的,请公司进行终止报备。

(4)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随时开放,但是不可以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监管认可的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4、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业务规则 (1)基本要求

A、现行监管下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的类型只可以为主动管理型,监管明令禁止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如果对多专户中涉及投顾的聘任的,仅仅有投资建议权,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B、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关于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并且满足如下条件的视为合格投资者: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

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a)、(b)、(d)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C、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 (2)投资范围

与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3)备案须知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需要经过两次备案方可生效。初始销售备案(A表)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备案(也即第二次备案B表)时间点为验资报告出具日,管理人已经齐备验资报告、合规意见、备案报告、投资者资料表、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顾协议、财顾协议、代销协议等)。

(4)特别设置

除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且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中结构化设计的资管计划不仅优先级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其劣后级符合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二)基金子公司专项业务 1、法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业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