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资管业务深度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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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项),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项)。其中单一专项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投资范围

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就表明了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之广,只要监管没有限制投资的,均可以投资,即监管对子公司开展业务采取“黑名单管理”。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投资范围有所区别。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汇总 基金公司专户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基金子公司专项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范围 其中,单一专户(包括专项)与对多专户(包括专项)的具体区别如下:

业务类型 单一专户(包括专项) 对多专户(包括专项)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产品规模 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合格投资者约定 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单个资管计划不得超过200人。 份额转让机制 参与退出机制 备案程序 不可以 随时终止,但原则上存续期不得少于1年 一次备案 可以 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除现金管理类资管计划) 二次备案

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合计达18228只,总规模达118948.07亿元。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集合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专项资管计划 合计 产品数量(只) 3242 14830 156 18228 资产规模(亿元) 15574.09 101580.23 1793.75 118948.07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三种方式,其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ABS)。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法规体系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基本要求: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亿元人民币以下; (2)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客户人数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备案程序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3)资产托管协议;

(4)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5)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6)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投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财产权等。 6、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规则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

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回购规则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规则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2)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5)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6)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8、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