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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五级。(分级参考网络和个人观点分的,您看合不合适?)
(一)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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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三)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四)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五)轻度环境污染事故(V级):
指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跑冒滴漏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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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生安环部以及公司相关分管领导,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至总经理。
2.事故报告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应于事故调查组进驻前提交。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按程序完成事故报告(口头)。
3.事故报告后补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救。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现场情况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事故的救援
(一)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二次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全可靠地进行施救。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先对伤害人员进行简单救护,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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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医院检查医治;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三)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拍照,并做书面记录。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由相应级别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发生轻度环境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厂、矿)负责组织调查。
(四)公司内部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分管安全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环保、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会等管理人员;公司级的调查组,公司纪委应指派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指派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
(五)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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