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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所示:

表1 泵产品产品单元

序号 1 产品单元名称 小型潜水电泵 产品系列、功率或井径范围 QY系列、QS系列、Q系列、QX系列、QD系列、QDX系列等 ≤3kW、>3kW~11 kW、>11 kW 说 明 一、本表只列出各申请单元最有代表性的产品名称和系列QG系列、QGD系列等 2 潜水螺杆电泵 型号,由其衍生变化≤3kW、>3kW 的各种同类型产品,WQD系列、WQ系列、QW系列、QZ系列、QH系列等 如产品名称和系列3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5.5kW、>5.5~22 kW、>22 kW 型号表示方法与此表中不同,应根据产QJ系列、QJR系列、QJD系列等 4 井用潜水电泵 结构和执行≤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品用途、标准等情况对照表WB系列、WBZ系列、WBX系列等 5 微型电泵 中最接近的系列申≤1.5kW 请发证。 IH系列、CZ系列、XL系列、IJ系列、AF系列等 二、本表序号6~126 化工离心泵 ≤15kW、>15~30 kW、>30kW 属于耐腐蚀泵、高温FS系列、FSF系列、FY系列、SZ系列等 泵和高压泵。耐腐蚀7 塑料离心泵 ≤15kW、>15~30 kW、>30kW 泵是指输送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易CQ系列、MCN系列、CZB系列等 8 磁力离心泵 燃易爆等特殊介质≤15kW、>15~30 kW、>30kW 的泵产品;高温泵是P系列、CPW系列、CN系列等 指工作温度t≥9 屏蔽离心泵 ≤15kW、>15kW 105℃的泵产品;高AY系列、ZA系列、ZE系列、SJA系列、DSJH系列等 压泵是指工作压力P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kW、>30~75 kW、>75kW >6.4MPa的泵产品。凡符合以上三个条IR系列、R系列、GDR系列、PRW系列等 11 热水离心泵 件之一要求的回转≤15kW、>15~30 kW、>30kW 动力泵产品均属于D系列、DG系列、DF系列、LG系列等 12 多级离心泵 发证产品范围。 ≤75kW、>75~250kW、>250kW 1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泵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泵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泵产品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68594987、68594718、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zlgzb@126.com cmif-zhl@mei.net.cn

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新申请企业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系列和功率或井径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泵企业由本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其他地方省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中,第三类淘汰类落后产品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产品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由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地核查程序也应按照下述相应的条款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

4.2.2 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时,还应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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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同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系列、功率或井径等参数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审查部或五省许可办)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审查部或五省许可办)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并将核查结论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组织审查部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并填写《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对于特大功率(指功率?1000kW)或特殊类型(单机吨位?3吨)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检验设备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并签署审查组长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组织审查部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含五省局审查)提交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和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系列产品可提供一份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