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5]1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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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或股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4101 担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

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项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