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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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

体系的要求,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就是要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的交易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下面,本人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具体情况,就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概况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指市场主管部门及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一项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在工商部门的大力推进下,除已开通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我省还成功搭建了广州、深圳、珠海、顺德等珠三角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网络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改变了原来工商部门开展逐家逐户的“地毯式”传统巡查监管的方式,还使社会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让经营者接受社会、市场的监督,实现了“官民共治”,“全民监督”,形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工商部门加紧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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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繁荣市场,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宽进严管”这样一个管理概念,加强“宽进严管”,构建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都需要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支撑。因此,可以说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包括其他方面的改革都是一个基础,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正如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研习班指出的那样: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二、当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各地区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存在一定差异,使各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程度不一,容易造成监管手段及市场人为分割的情形。市场是一体的,但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化差异,造成部分发达地区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上已相对完善和成熟,而在山区和一些贫困地区来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仍停留在表面只公示初次登记信息的程度上,其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并没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落实制度严重滞后。因此造成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方面难以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容易造成市场的人为分割的现象。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使信用信息公示的市场主体方面存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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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不能全部反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总体情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市场主体的网络虚拟企业依然缺乏有效的监管。而目前建立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更多的是对实体企业及企业本身进行公示,还没细化到对网络虚拟企业以及企业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示,这种只重表面不注重细节的做法,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虽然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也自行设立了相关类似的信用等级评比,但就目前来说,由于缺乏对该信用等级评比的必要监督手段,因此其信用等级评比的公平、公正性,普遍受到公众的质疑。

(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缺乏联动机制,使得建立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够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是工商部门加强信用监管的一项基本工作,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不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这些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应该如何共享使用,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四)存在重打击、监管手段缺乏弹性的现象。目前,各地区在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时,普遍能做到“登记一家,就公示一家;查处一家,就公示一家”,实现了“官民共治”,“全民监督”,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但同时也给一些中小微企业“一棍子打倒”的情况,给轻微违法或有失信倾向的市场主体增加信用成本,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

(五)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制度的正确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关于建立和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我国尚无专项的法律规定,目前,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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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及总局新近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国务院及工商总局等部门规章或相关文件的精神。好在,近期国家已就此方面的提出了相关规划,今年6月14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里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相信就不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的法律将会陆续出台。

三、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是要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力及技术支持,尽量争取与商事改革同步建立有效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针对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信息化程度差异大的现状,应加大山区及贫困地区政府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财力及技术上的支持力度,使全省市场管理一盘棋,实现市场监管有效统一,真正做到”宽进严管”。

二是加强网络虚拟企业的监管,将网络虚拟企业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范畴。当前网络市场迅速发展,一直以来,如何更加有效地维护网络市场消费安全的安全是困扰大家的一项难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推行正好解决了此项问题,通过网络将虚拟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能使网络虚拟企业违法、失信的成本显著增高,使网络虚拟企业在失信或违法,不得不有所顾忌。因些,网络虚拟企业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范畴将更有利于网络消费维权、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建康发展。

三是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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