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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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债务。有的区县村改居资产处置基本是“一村一政”,对户籍迁移、生老病死、计生优惠政策、“出嫁女”参与集体资产分配权益界定等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处置各异,从而影响“村改居”社区稳定。

(五)“村改居”居民就业困难

征地农转非“村改居”后,村民变居民,失去了从业载体,重新就业更加困难,收入和生活水平下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部分区县(市)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提供的优惠政策,“村改居”后的居民不能再全部享受。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提供或资助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 “村改居”居民不能再全部享受,使他们对村改居抵触情绪很大;二是对改制居民就业没有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政策及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有所不同,城镇人员在就业待遇及保险落实方面要高一些,因此,部分企业为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宁愿招收农民工,而不愿招收“村改居” 居民,客观造成“村改居”居民就业难;三是失地农民的生存方式改变。一直以

耕种为生存方式的村民没多少文化,没有技术,缺乏在城镇竞争就业和生存的基本技能,一时难以适应社区居民的生存方式。如果仅仅靠“低保”维持生存,他们将不可避免地沦为新的“城市贫民”,给城市管理增加新的沉重负担。

(六)社会保障配套措施不完善

由于我国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上不一致,所以“村改居”对农民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在于他们转变成居民身份后,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事实上,对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区来说,这个方面的工作远远不够。村改居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政策执行上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城市低保。《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后才能申请低保,按此规定,征地农转非居民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使村改居居民至少要在三年后才能申请到低保补助。而实际情况是

相当部分“村改居”居民把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用于购买安置房和生活用品后,已所剩无几,生活陷入困境。二是社会保障还未将“村改居”居民纳入社会养老范围;三是医保没将 “村改居”居民纳入医保范畴,同时“村改居”居民又失去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客观造成“村改居”居民医疗保障缺失;四是军队服役士兵的优待金补助和复退安置政策,“村改居”农转非后,各地执行不统一,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五是“村改居”居民子女受义务教育失去了新农村建设减免学杂费的优惠政策,而作为城镇居民,其子女受义务教育远比是农村村民时付出的教育成本高,引起村改居居民的不满。

(七)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混乱

不少地方“村改居”后,市政建设没有同步跟进。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路灯、环境、卫生、绿化、水电等应纳入市政管理统一范畴,经费应由政府解决。而目前的状况是,改制的社区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经费支出仍存在由社区自行承担的现象,使新建

社区经费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从调研了解到,有的“村改居”后,既纳入了市政建设规划,又纳入了新农村建设实施项目,享受了两方面的优惠政策,产生建了又撤、撤了再建的浪费;有的“村改居” 后,既没有纳入统一的市政建设规划,也没有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范畴,成为城市建设管理的“空档”,客观上影响了这些地方的发展。

(八)“村改居”后社区干部待遇落实难

“村改居”后,新社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待遇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市里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报酬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有的地方对“村改居”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福利待遇实行了不同的标准,有的仍实行村干部待遇标准,有的实行低于城镇社区高于农村干部的待遇标准,这些现象客观上影响了“村改居”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他们认为既然同样是社区,工作辛苦程度也都差不多,待遇应该是相对等的。

三、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