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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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08 11:16 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厅将对各高校执行《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省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对承包企业的资质进行评估,定期公布其资质情况。各高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厅教育后勤产业办反映。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后勤管理 食堂 通知

抄送:广东省高校后勤研究会,广东省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 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高校食堂对外承包(下称外包食堂)经营的准入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稳定,适应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2002年《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2]3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2003年《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2003]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广东省高校食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开放校内餐饮市场,既要符合市场规律、产业规律和教育规律,又要符合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目前高校伙食管理多种模式并存,各校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审慎决策,选择适合自身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外包食堂,是指在广东省内高校为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非本校自主经营的食堂,承包此类食堂者为外包食堂餐饮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广东省内的各类高校。 第二章 外包食堂经营准入条件

第五条 进入高校承包食堂的单位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各种证照,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员工健康证等。

第六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的企业注册资金等应根据所承包食堂的经营规模和投入规模而定,可参照附表1(餐饮企业注册资金、风险保证金建议表)和附表2(餐饮企业承包年限建议表)。

第七条 食堂员工总数应与所承包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附表3(餐饮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建议表)的要求。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具备从事3年(含3年)以上的餐饮经营资质;及具有承包企事业单位3000人以上规模的经验;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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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了解高校的管理要求,应有立足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充分认识高校食堂具有明显公益性的特点。

第九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有完整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按规定给员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民主管理、文明服务、物资采购、物流管理、质量监督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在招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校自主经营、信誉度高的后勤餐饮部门跨校进行委托服务经营或承包经营的; (二)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四)具有三年以上学校餐饮经营资历,所经营的食堂获得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优秀食堂”称号的;

(五)具有广东省内卫生防疫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资质的; (六)获得了广东省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推荐的企业。

第三章 外包食堂经营准入程序

第十一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由各高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十二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时,应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还应提交详细的食堂经营可行性方案(包括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招标法相关规定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采取现场考察、答辩等方式,对应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从中择优选定承包企业。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外包食堂经营退出

第十五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

第十六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一)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而引发的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三)因承包者的责任,导致承包的食堂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广东省高校达标食堂资格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的; (六)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第十七条 凡被学校限期退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高校外包食堂的投标。

第五章 外包食堂协调与监管

第十八条 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办理所承包食堂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外包食堂的基础设施、厨房设备,原则上应由学校投资建设,学校可以向外包食堂餐饮企业收取一定的租金或设备折旧费。其中,厨房设备、设施的折旧费计提应不少于五年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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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建议以逐年递减的形式计算,以避免承包企业转嫁经营成本。

第二十条 因学校资金困难,需要承包企业投资的,原则上仅限于厨房设备的购置及更新改造,其投资金额应根据食堂的经营规模确定,详见附表2(餐饮企业承包年限建议表)。学校应对外包食堂餐饮企业投资金额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为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创造必要的办伙条件,对食堂的水、电、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明确食堂的服务性、公益性和微利性,不能以包代管。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食堂的建设和监管:

(一)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配备相应专职的监管人员。建立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 “伙管会”、“膳委会”等组织参与伙食监督;

(二)学校应定期对物资采购、伙食质量、销售价格、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外包食堂餐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配备财务人员,并定期向校方上交财务报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广东省内高校后勤饮食部门可以视为具有外包食堂餐饮企业的相应资质,可参加外包食堂的投标和跨校进行委托服务经营或承包经营食堂。

(一)有学校管理部门授权的; (二)所经营管理的食堂均获得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达标食堂”称号,并有一间以上获得“优秀食堂”称号的;

(三)所经营管理的食堂具有广东省内卫生防疫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含B级)以上资质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食堂的招投标和监督管理中,有关人员应廉洁自律,严禁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把实行外包经营的高校食堂中标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承包合同、责令退出文件等上报广东省教育厅教育后勤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在校职工承包学校食堂 双方劳动关系属性不变

张某是一中学食堂的管理员,为了加强对食堂的管理,前不久该学校决定,将食堂包给了张某。由张某对食堂实行承包经营。饭菜质量标准,价格以及张某的工作时间均由学校确定。食堂全体人员的报酬(包括张某的工资)支出由张某包揽。

承包一年后,因劳动保险等待遇问题,张某与校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分歧。校方认为,实行承包后张某与校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张某认为,承包属于“内包”,是内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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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法律人士解释说,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可能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从属于民事关系,要根据承包履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从属性,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就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校方让张某承包食堂,只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改变。饭菜质量标准,价格以及张某的工作时间均由学校确定,可以认定,张某与公司的从属性没有改变,因此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孙艳)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

案例简介:刘某等七人于2008年1月开始在一家幼儿园里负责食堂的工作,其中有刘某为厨师,其他都是刘某负责聘请的,他们负责洗菜、切菜、洗碗等工作。工作时间是每周5天,一天8小时。期间幼儿园一直与刘某等七人未签劳动合同,同时其工资是刘某为2000元人民币,其余均为1400。2009年1月,幼儿园关闭了食堂,刘某等七人也从此丢了工作。2009年1月,刘某等七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0余万元。开庭时对方拿出一份刘某和幼儿园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约定食堂其他人员由刘某自己聘请,食堂一共七人,除刘某外,刘某自己聘请六人,其工资由刘某和所聘人员协商,幼儿园可代发其工资,故此案属承包关系,不是劳动仲裁委的管辖范围。

仲裁结果:此案属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驳回申诉人的所有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其报酬,承包关系属合同之约,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都有效,同时,有效合同比法律规定具有优先的效力。此案工资虽由幼儿园发,但其承包合同已明确说明属代发,同时其也明确约定由刘某自己聘请人员,故,本案属承包关系,属于合同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关系,刘某等人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幼儿园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喜鹊公司的华新工贸公司有无向被告沈淑恋发放福利物品以及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喜鹊公司的职工食堂原承包人曾昭锟、李灿旺、现承包人魏珊到庭作证,证言说明被告沈淑恋的福利是职工食堂自己发放,公司方面没有发放,原告喜鹊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沈淑恋表示福利由公司方面发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沈淑恋提供胸卡、服务员监督台相片、健康证,证明其是原告喜鹊公司的食堂服务员,与原告喜鹊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喜鹊公司表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沈淑恋是在职工食堂做工,否认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沈淑恋的福利是由食堂承包人发放,其主张由原告喜鹊公司的华新工贸公司发放,无证据证明,被告沈淑恋提供的三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沈淑恋的从业健康合格和食堂的服务员,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喜鹊公司的职工食堂由该公司员工内部承包,承包人的工资由自己负责,而该职工食堂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被告沈淑恋参加该职工食堂的工作,是受该职工食堂承包人的雇请,其工资由职工食堂承包人发放,被告沈淑恋与承包人属雇佣关系,其并未成为原告喜鹊公司的一员,与原告喜鹊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沈淑恋提供的三份证据只能证明其可以从事卫生饮食行业工作以及在原告喜鹊公司职工食堂做工的事实,其主张福利由华新工贸公司发放以证明与原告喜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证人证言已证明由职工食堂自己发放福利,被告沈淑恋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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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梅香与江山市广播电视局于2000年1月1日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朱梅香与江山市广播电视局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之所以成为劳动者,是其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系统内,以其提供的劳动力获得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劳动力报酬,而不是向用人单位提供其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的产品。朱梅香自2000年1月1日承包食堂后,虽按合同规定要向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及其职工保证膳食供应,但该履行方式是利用自身及雇工劳力加工食品后向用餐者出售产品,并按一定的计价方法收取价款,朱梅香提供的并非为简单的劳动力价值,而是朱梅香及雇员的劳动力与朱梅香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后的产品。同时根据合同,朱梅香所承包的食堂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见,朱梅香与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在食堂膳食供应上为商品交换关系,并非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承包合同约定朱梅香聘用食堂其他人员需经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认可,外来人员搭伙需经餐饮部同意,但因合同明确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无偿提供经营场地和设施,并免费供应水电,且通过一定经济措施确保上诉人的客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朱梅香对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不存在组织从属性。故在承包食堂期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认定朱梅香于食堂承包期间不是江山市广播电视总台的劳动者正确。因双方于1997年签订的《广播电视局食堂聘用炊事员协议书》约定朱梅香为聘用炊事员,而2000年起食堂就转为由朱梅香承包,故该份合同自朱梅香承包食堂后自然被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被解除,对该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于2000年朱梅香承包食堂时起算。据此判决:

本院认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上诉称其将职工食堂承包给了高川,高川雇用的王廷敏,王廷敏与高川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述事实和理由成立。

律师说法

劳动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人们混淆。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双方签订合同,单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者权益受《劳动法》保护。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向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不需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约束劳动者,只需其完成报酬之内的工作,劳动者权益与《劳动法》无关。而本案中唐丽媛所诉求的几乎都是《劳动法》中规定的权益,而其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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