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b23185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47
8、《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表B.1。 三、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检验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3、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4、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表F.1)等;省厅公布的核桃定点采穗圃经营单位还应包括陕西省定点采穗圃销售凭证(见附录G表G.1)存根。
5、《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附录C表C.2。
四、苗木经营档案 苗木经营档案包括: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E表E.1)、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3、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4、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还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 品质质量承诺书存根(见附录F 表F.1)等;
5、《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
六、归档要求
1、文件材料和相关内容应及时搜集。
2、 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完整,签字手续完备。
3、归档材料宜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填写工整。 4、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执行。
5、声像材料宜附摄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文字说明,照片图像清晰。
6、已毁坏或丢失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修复或补救。
7、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案卷封面的填写应齐全、准确,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
七、组卷和编目
1、组卷方法
文件材料宜按年度、树种分别组卷。声像材料可单独组卷。 2、组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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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卷应于每一年度末完成。 3、卷内文件排列
各种文件材料宜按内容和时间顺序排列。排列方法见《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
4、案卷编目
案卷内文件页面编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卷盒脊、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与式样及案卷装订见《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
八、档案管理
1、要求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2、更正
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原档案记录有误,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纠正,并将同意变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
3、保管
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
4、保存期限
普通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至少应保存5年,种子(穗条)、良种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
5、移交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6、借阅
借阅档案应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所借档案不得折散、涂改、抽换、污损等。
7、销毁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做好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剔除销毁,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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