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及监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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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财产品归为监管范畴,对信托公司实行资本进行了要求,并规定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央行在2010年12月引入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里面包括银行表内外以及股市债券的融资。2011年8月,央行决定将一些表外资产包含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并加强了对于非正规融资活动和控股公司等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强度。

2.1.2理财产品监管

理财产品的监管。针对最近理财产品风险事件频现的现象,成立了专门的我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并在2012年12月14日,银监会对各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务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在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了8号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新规力促理财产品走向规范,并首次给出“非标准化债券资产”业务的范围;对银行该部分业务进行规范限制。

2.1.3民间借贷的监管

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目前还不在监控的范畴中,极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虽然央行已经限制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可是事实上,在操作过程中却没有使其能够强制执行的有效机制。虽然严格规定不允许个人贷款以及非金融机构为目的性的吸收存款,可是事实上,这种现象是经常发生普遍存在的,这使得当局禁令很难得以落实。

2.2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使得我国的金融传统格局发生了变化,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交叉综合起来的金融创新业务发展速度快,不同行业之间联系非常的密切。可见,传统的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创新性发展。金融监管正面临较大的挑战。对于处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并没有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影子银行多数属于混业经营,还没有一个专门性的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说是有心无力。问题也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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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

2.1.1存在监管真空

我国金融监管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行的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银行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及期货市场;保监会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对于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处于真空。我国对影子银行不同行业实行分头主管和审批,正所谓是各扫门前雪,各级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委审批、典当行是由商务部主管的。指定的这些主管审批部门只对于影子银行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于行业经营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却缺乏掌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都是非金融机构不在监管范畴。由于影子银行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紧密,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容易引起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2.1.2监管措施不到位

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理念不清晰、监管目标不确定,从而导致监管具体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法律不到位。就如网络借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都否认自己的监管职责,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管网络借贷。第二,监管手段不到位。央行2011年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工具,存在着缺乏可控性的缺陷,从货币调控的手段还不到位。例如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方面会出现一方未进表而一方已出表的问题,贷款数据的不准确,会导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判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国家整体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三,监管制度不到位。例如,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颁布了准入名单,也确立了准入机制,但如何对其监管目前还尚不明确,监管机制也不健全。目前商业银行正在向综合经济业务前进,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基金等多种业务不断交叉结合,如果只在单一监管功能下,就会导致监管真空。

2.1.3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在综合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经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种业务交叉综合发展的情况。例如,以信托公司为媒介来的商业银行,通过资金等方式发行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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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展信托融资、信托理财等业务。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通过证券、保险等相关渠道来收取高额的咨询费或者管理费。这些不断出现的新兴金融创新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规避监管。如果不能有效的对其监管将导致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出现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进而影响了金融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

影子银行已经在社会融资活动中不断壮大,缺乏监管将直接导致各影子银行业机构的粗放式发展,制度基础的不完善和行业操作标准的缺失容易产生各种经营风险。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联系的日益紧密,将助长风险向商业银行和实体经济的传递,不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目前,影子银行已经成为了重收益、轻风险的行业,导致了资本不实、风控不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非法金融机构乘隙而入。监管缺位状态下的影子银行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监管业应该尽快出台对于影子银行系统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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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及

建议

3.1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

3.1.1要正确合理的引导影子银行发展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对于影子银行机构形式要进行分类,指定专门的监管主体,并由该监管机构专门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负责。所谓的“堵”就是对于非法的金融机构给予严厉的打击。比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所谓“疏”就是对于那些简单的、透明的、真正能够满足于市场需求的准金融机构扩大监管范围、降低准入门槛、使其阳光健康发展。比如典当行、融资类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做到疏堵结合,以疏为主。

其次,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性,它是市场需求和民间资本追求逐利共同作用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融资补充作用,不能仅仅对其一味的打击对待,应该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在有效的立法支持的基础上进行监管,促使民间借贷从黑暗里走出来,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最后,要加强对影子银行机构的监测。对于不法机构、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要加大力打击度,并对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记录分析,进行调查研究。

3.1.2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

要建立健全金融业监管协调机制,树立功能性的监管理念,避免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所谓的机构监管就是通过把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出不同类型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方法,各个监管部门不能干预、管制其他监管部门。机构监管对于那些业务不交叉综合的范围,经营存在独立性的机构有效果。而功能监管是都由同一监管部门对特定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功能性监管能更好的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

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都有一个相同的提供信用中介的功能,并且影子银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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