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3-8章整理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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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6.简答。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 名词解释。高等学校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主要内容。

2.简答。类型: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分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3.名词解释。学位: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才的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

4.选择。我国现行的学位学科门类包括13类,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图书馆学)、历史学、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 5.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6.名词解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组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7.了解即可。自学考试特征:①一种学历教育考试②属于国家考试的一种③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考试形式。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1.简答。设立的总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2.简答。设立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3.选择。《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30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4.简答。高等学校的权利: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5.选择。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现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节 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1. 名词解释。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③

热爱教育事业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⑤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2. 简答。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

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3. 选择或简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可以将聘任合同分3类:①定期聘任合

同②无定期聘任合同③阶段性合同

4. 选择。按照我国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果出现双方解释有歧义的情况,应当

以有利于受聘方的解释为准。

第六节 高等学校的学生(每年考10分左右)

1.简答。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及义务(课本121页)

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名词解释。学业求助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不住或者减免学费;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和高等学校贷学金;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3.选择或者分析题,理解记忆。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开出学籍(课本123页)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出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出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4.高等学校学生的毕业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第八节 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选择。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选择。对于高等学校违法或者其他承担高等教育机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高等学校的学生或者高等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观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选择。因主观责任造成学生人身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4.选择。对于严重违反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或者学校资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扰乱高等学校财政和财务工作的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上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简答。高等学校教师的违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解聘);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解聘);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科研或教师资格)。

第六章 职业教育

第二节 职业教育的内容与体系

1.简答。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2.选择。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庄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三节 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规则

1. 简答。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③

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2. 简答。产教结合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

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 义务教育法概述

1. 名词解释。义务教育法的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 简答。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是承担这种责任的主体);②全面性(面向社会全体学生);③权力性;④公共性。

第八节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

1.选择。2006年1月4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2.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减少教科书种类,调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第一节 民办教育概述

1. 选择或简答。民办教育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民办教育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机构而非企业)。

2.选择。民办教育机构之所以被称“民办”根本原因在于其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是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选择。民办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体现在:①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②明确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

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的对顶,经审批同意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节 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简答或论述。基本原则: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教育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③鼓励保护原则(从质和量上来看,民办教育目前仍然不能与公办教育并驾齐驱);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四节 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选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完全行事行为)(民办学校是非企业法人)。

2.选择。民办学校举办者分两类:一是捐资办学的,二是集资投资办学的,后者要求合理的回报。

3.选择。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按照协议提供捐赠资金和财产的义务,如果不按照相关协议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选择。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5.选择或简答。合理回报的度:①必须在扣除办学成本、交纳各种税款后所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②有一定的限度③依法纳税,合理回报部分必须依法交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④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资源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后不愿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的资金⑤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记为个人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进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