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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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

其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当事人的追加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产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一)开庭审理的准备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 (二)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开庭审理的形式:1)法庭审理;2)公开审理;3)言词审理。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

(3)出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

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辩论的参加者只能是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2)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答辩。

(3)诉讼中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互相辩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作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外,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评议和宣判。

即由合议庭的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真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告判决结果。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结果一律公开进行。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一种是定期宣判。 6、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7、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需要延长的,由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1、申诉撤诉。

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审判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按撤诉处理。

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以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庭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却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三、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换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有哪些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有哪些两个方面来界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起诉方式简便

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三)传唤或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四)审判组织简便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