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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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音讯全无,持续时间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 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实质要件:

(1)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认为,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形式要件: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失踪,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依据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要求。

(2)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审理程序

法院在受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确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真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

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四、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人有权向作出失踪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称为宣告死亡。

实质要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需要在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 形式要件。

(1)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

二、案件的审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死亡人。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出有因,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下落不明人为死亡,但事实上他是否死亡,仍然无法确知。因此,宣告死亡后,下落不明人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所在地的,该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而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宣告死亡结束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并不影响其民事活动。 四、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判决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以子女收养未经被收养人同意为理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该利害关系人除返还原物及慈息外,还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辩别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审理程序

(1)确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2)鉴定。

这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对该公民的身心状态进行科学的观察和分析,然后才能作出结论。 (3)对案件的审理。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该公民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判决生效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