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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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

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2: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4: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2: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3: 差不多。

审判长4: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4: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4: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2: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

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2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而被告是一个不合格的父亲和丈夫,假如梁雪冰由被告抚养,我们将很难想象她的未来,而她现在还是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我们怎么能放心将她交给这样一个父亲来抚养呢?所以,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宜抚养梁雪冰。其次,被告的收入远大于原告,其年收入约有15万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并不多;也并非是原告的漫天要价,这一点我在法庭调查时已有说明。

3、被告应赔偿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首先,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赔偿一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第二,虽然有发票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方面的证据,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认可真实的生活,实际上,没有营养费是不可能的,赔偿1万元只会少不会多。第三,被告对原告殴打虐待的情况,原告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人尽皆知,这使得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虽无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已经是人尽皆知,只是碍于情面而不愿陈述真实情况,这不仅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希望法庭能辨明真伪,识破被告的真实面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在财产分割方面,应依法照顾原告,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以及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有过错方。第二,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而原告需要抚养子女,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共有79.8万元,而原告要求分得的也只有47.3万元,这并没有过分地偏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A。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3: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收入低,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宜抚养小孩。第二,如果法院把小孩判给我,我不要原告付一分钱抚养费。第三,原告一直在外面有第三者,我只是不想去找证据,我觉得丢脸,我是受不了气才打她的。看看那些诉讼请求,纯粹就是为了钱,早知现在,何必当初,我真是瞎了眼才会和这种女人结婚,小孩由她抚养肯定会被她带坏的。她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损失,我才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受害者。第四,那套商品房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希望法庭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情的本来面目。第五,除了商品房外,其他财产原告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毕竟夫妻一场。 审判长4: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有。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李国庆的委托,根据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