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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起征点

(一)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