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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持有国家版权局所属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开具给转让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移认证证明》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给受让方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复印件)的软件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未持有上述证明资料的软件转让行为(包括受托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收取的有关电子出版物程序、内容的审定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未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应当缴纳增值税而缴纳了营业税,或者应当缴纳营业税而缴纳了增值税的,不再做税款补、退库处理,一律从检查发现之日起予以纠正。

⑸财务核算及涉税管理要求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软件纳税人),兼营其它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单独计价的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准确计算应退税款,软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②按销售额比例法计算。

软件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清算退税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6号通知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对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它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照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计算分摊,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入软件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软件产品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上述软件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电子出版物,与纸制图书和其它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除外)一并销售的,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按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开具发票。

(三十一)飞机维修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下列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

⑴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⑶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⑸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下列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50%

⑴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⑵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

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⑶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⑸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既符合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又符合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优惠政策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