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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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从此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饮醉驾驶的违法成本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由此可见醉驾的违法成本是低于违法者由于醉驾而带来的收益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醉驾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违法成本是如果被查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而选择违法。

尽管公安部从2010 年4月1日起提高了对酒后驾驶的违法计分分值,一次性计 12 分,但相比于欧美国家对醉驾的处罚,这个成本依旧显得过低,扣 12 分的举措有时候在醉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从小的违法成立而违法转变为避免大的违法成本而选择守法。

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严惩醉驾就是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且不论刑罚将如何设置,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应当指出,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但是低的违法成本却使得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违法行为普遍能受到有效的追究,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就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违法,是考虑到以低的违法成本去换取高于成本的收益,从而存有一种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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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因此,在提高违法成本时要考虑到提高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既不能过低而使得人人去违法也不能处以过高的刑罚而陷入到重刑主义中去。

醉驾入刑,这无疑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二)酒驾入刑存在的异议

虽然社会上对酒驾已经入刑但是社会上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此还是有异议。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刑法具有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压减或压制。刑法的谦抑性,使之立法者应当以最小的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的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如果醉酒驾车通过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以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上升到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动用刑法。

其次,从维护司法角度的权威来看。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最终权利。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其实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的价值评判?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①②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是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

律师参与与诉讼正义.北京:北京律师协会,2011 ②

白金玲.醉驾入罪之理性分析[M].沈阳: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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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保证其稳定性。现在已经醉驾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刑呢?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八》增加的第一百三是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火灾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法定刑事拘役。根据《刑法诉讼》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违背了刑讼法的规定。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在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

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与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中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如何保障形刑事执法的规范性?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关于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当时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虽然以上学者和专家对酒驾入刑的反面论证很有说服力,但是,在现如今,在酒驾猖狂的这个时代下,我们必须对此行为作出严厉的惩治,才能遏制这种恶现象。

综上所述,面对现在酒驾的严峻形势,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是一个更加合理的抉择。

(三)如何更加准确的处理酒驾与醉驾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这样的修正会给执法带来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标准一律拘役,会给执行场所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应来判断“醉酒”表示赞成。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但是意识反应判断标准容易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意识反应谁来判断?能不能判断得准确?这都是问题。因此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因此我认为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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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违法者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提出的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给予刑事方面的处罚。其次,我们可以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但没有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这样做既可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加大违法成本,同时起到遏制醉后驾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也可以对酒后但尚未醉酒的违规者给予合理的处罚。不至于一棒子打死,更加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安全。

三、我国酒驾入刑后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地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在诸多概念上和操作上存在问题。

(一)定义太狭窄

既然是为了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把行为的危害范围科学的予以界定,只是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不是足以达到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效果。醉酒驾驶的危害范围,不仅限于在道路上,在广场上、社区内、村庄内、市场内等场所都有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只将这种行为界定在道路上,那么,发生在其他场所的上述行为是得不到引诱的惩处的,达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无论在什么场所,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都要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起到遏制该类犯罪的作用。

(二)定义不明确

“醉酒”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何谓“醉酒”?到什么程度属于“醉酒”?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在司法操作当中是无法认定的。应当将醉酒的概念明确化,同意标准(或行政法规,或违章,或司法解释)。这样更便于认定和操作,司法操作更加有法可依。

“追逐竞驶”概念模糊。追逐竞驶和正常快速行驶、正常超车如何区别?难以认定。故不宜写进条款里。

“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是造成人身伤亡还是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如果只造成他人身轻微伤和少量财产损坏则不属于“情节恶劣”如行为造成他人身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则只处以拘役是不适当的刑罚。

(三)表述不科学

按照该规定的立法愿意应该是对 酒醉驾驶机动车辆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处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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