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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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都匀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0年西安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1954北京坐标系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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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 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控制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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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以下的,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平台面并达到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四条 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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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为社会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长度不小于16米且不通行任何车辆的城市公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一般不得设臵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 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

第四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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