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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在中国的模式选择

引言

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然而,我国立法法中虽对违宪审查做有规定,但极不完善,违宪审查的效力仅及于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几乎空白,并且各种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却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制裁。迄今为止,按照违宪审查权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可以把世界上现存的违宪审查模式分为三种: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学术界又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即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度以及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本文在澄清相关概念并对说明意义的基础上,将对这些模式作出简介及评析,并针对我国违宪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采用专门的宪法法院这一模式的建设性意见。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违宪审查首先是一种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这区别于非制度化的宪法监督行为 (如政党、人民团体和公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第二,因为对专业性、政治性和技术性都有很高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第三,违宪审查的对象也是特定化的,即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包括一般公民的个人行为。只有担负起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特定公民或其他组织才有违宪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

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宪法监督、司法审查、宪法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法诉讼等,对这些概念定义与区分有利于对违宪审查概念的理解,违宪审查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违宪审查的定义,它是研究和理解违宪审查的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条件。

1、与宪法保障的区分

关于宪法保障,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宪法保障是国家所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

可见宪法保障是相关概念中外延最广泛的,容量最大的。凡是能够促进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各项制度,都是宪法保障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违宪审查也应当是宪法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

2、与宪法监督的区分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众多学者见仁见智,但在宪法监督的目的上基本上是有共识的,那就是保证宪法得以顺利地贯彻实施,而且学者们一般都将宪法监督分为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有关宪法的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偏重于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的监督。”①就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的关系来看,违宪审查是隶属于宪法监督的,也就是说宪法监督包含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如果说宪法监督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话,则本文所称的违宪审查与狭义的宪法监督大体上属同义。

3、与司法审查的区分

在学界,人们经常将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混用,认为两个概念是等价的。但是,司法审查一词要比违宪审查一词出现得早。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在马伯里一案中,实际上确立的是司法对违宪立法的审查,开创了司法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先河。后来,欧洲和亚洲的许

① 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7

多国家在借鉴美国制度的基础上,纷纷确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制度,至此,违宪审查制度才正式得以确立。然而,合宪性审查制度后来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像美国那样被称为司法审查,因为其他国家在后来的制度建设中,既吸收了美国合宪性审查的精神又有所扬弃,大多数国家将合宪性审查的职权交给了普通法院以外的其他机构。此时的合宪性审查就不能称为司法审查了,因为承担合宪性审查的机关已经不再是普通的司法机关。因而合宪性审查制度至此就统称为违宪审查制度。

另外,从各自的具体意义看,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审查,其内容不仅要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而且还要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而,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反过来,代表机关是通过政治程序来进行违宪审查的,因此就不能称作为司法审查。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便是指对法律法令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至于司法审查的另一部分内容,由于它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只得留给行政法学者讨论了。

因此可以说,宪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4、与宪法实施的区分

宪法实施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制定、宪法的解释、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遵守。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宪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宪法实施状况是否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程度。易言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违宪审查制度,则这个国家的宪法肯定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违宪审查的意义

宪法并不代表宪政,宪政的内容一方面是严格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严格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宪法必须得到尊重。法治有两个永恒的追求,一是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违法现象,二是如果有违法行为发生,

可以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去发现并加以纠正。①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我们国家比较长的时间内,宪法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违宪的机关却能逍遥法外,各种违宪的规定侵害和蚕食着公民的权利。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保护公民人权。 因为违反宪法的行为破坏了法治,对公民的权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而能不能通过违宪审查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关系到是不是还将有多少公民为违宪行为“买单”。②

1、违宪审查制度充分体现和维护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

宪法至上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第一,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第二,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宪审查就是以宪法为标准对其他法律和特定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评判,对违宪的法律不予适用或宣布其违宪无效,撤销违宪行为,从而直接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进行裁决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宪法至上性通过违宪审查来实现的过程。严格推行违宪审查制度,凸显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与权威,使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变成现实,使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追究与纠正。只有这样,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才能转变为活生生的现实,宪法至上才能真正实现。

2、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的拥有者可以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来从事某种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并不是处于行为者的自愿。现实地看,不管是民主的国家还是专制的国家,真正能够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都是少数人,作为国家权力拥有的人民既不可能整体地运用国家权力,也不可能每一个人去直接地运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能实现统一,现实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只能是少数人的情况下,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人能够做到大公无私,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不受诱惑,时刻都能为实现多数人的利益去运用国家权力,这正是人们所期望的,也是国家权力运用的一种理想状态,二是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人假公济私,为自己谋取私利。然而,第一种可能性至今还是一

①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第13页,2004年02月第1版 ② 李曙明:“提请违宪审查的法治意义”,载自华商网--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