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最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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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

(6)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5.2.5条执行。

47.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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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米(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2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3、6.1.4条的有关规定。

(4)“下沉广场”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执行。 48.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49.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新规如有可取消)

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50.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51.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52.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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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饮、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与办公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53.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层数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54.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55.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56.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57.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58.“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的安全疏散距离按附图要求计算。(附图

1:附图增加2a+ b;附图2:应按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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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60.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61.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米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62.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应通过不少于2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

(二)疏散楼梯

63.用于敞开楼梯间(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米)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此条有歧义,不明确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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