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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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中共XX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警醒、保护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工委书记班子的领导下,对工委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

第五条 工委常务副书记负有对工委全体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机关党委书记

负有协助工委常务副书记开展工作的责任,工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负有对分管范围内的处级及以下所有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工委机关党支部书记负有对本支部所有党员的批评教育的责任。

第六条 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节较轻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

1.党组织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

2.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不够严格的,遵守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 3.党组织对于上级决策、指示落实不及时的。

4.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5.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6.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7.党员履职尽责不力,存在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等现象,或者妨碍他人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党员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9.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0.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12.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对本条中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情形,按照第五条规定对该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谈话提醒、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常态化政治生活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函询、诫勉谈话和通报由各级纪检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委机关纪委通过接访、接听电话、接收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反映党组织和党员问题的线索,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制《XX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运用第一种形态问题线索处置表》。纪工委与机关纪委之间要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视线索反映对象及情节轻重归口处理。

第九条 谈话提醒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谈话提醒要以《省直机关工委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通知书》告知被谈话人,并由专人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谈话部门留存归档。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谈话部门留存归档。以上归档资料送纪工委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条 函询由纪工委和机关纪委根据问题情况,提出函询事项和人员名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