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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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完成人。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获得与农业有关的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1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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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 通过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三) 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过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并选定和主持完成过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

(三)解决过本专业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对本专业技术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长期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过高级农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开展科研或推广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5、3名)。

(三)培育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前3名);或培育的园艺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委员会鉴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前2名);培育2个以上非主要农作物通过省级鉴定(前2名);或研制开发的新型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及企业标准登记等(前3名);或研制的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等(前3名)。

(四)获得与农业有关的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1发明人);从事蚕桑专业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第1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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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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