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号线车站新增便携式炸药探测仪招标文件(初稿)09120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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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车站新增便携式炸药探测仪采购合同

采购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方: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 供货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则,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采购方)和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简称使用方)就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车站新增便携式炸药探测仪项目,通过询价方式,经有关专家评审,确定由 (简称供货方)提供便携式炸药检测仪设备的供货工作。 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主要内容: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车站新增便携式炸药探测仪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供货及调试和服务。

二、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后三个月。供货方在合同交货时间内完成新增便携式炸药探测仪设备的供货和调试,并投入应用。

交货前,供货方应提供供货组织方案、进度计划,供监理、采购方和使用方审查、批准。供货方应根据经监理审查,采购方和使用方批准的供货组织方案合理安排计划,向采购方和使用方提交满足工程要求的详细的供货时间表。

工程的设备调试安装完毕,供货方应向监理、采购方和使用方提出工程设备安装检查的通知。安装检查由供货方组织进行,通知采购方和使用方、监理参加。采购方和使用方、监理将对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清点,履行相应手续。

三、交货地点: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各相关车站。

收货人: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四、验收:

4.1验收分为到货初验收、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

4.2供货方所提供的设备运抵现场后,一日内由采购方和使用方组织双方相关人员在现场共同开箱检查,按装箱单逐一清点装箱设备及资料,确认二者一致,确认所有设备均符合设备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型号、配臵、生产厂家、商标和数量,确认设备外观完好,各项检查通过后,双方点货签字移交。验收时如果发现短缺、破损,采购方和使用方有权要求采购方和使用方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4.3系统设备经过三个月试运行,供货方确认系统均已顺利通过试运行考核,并且

所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本工程招标书的要求时,可向采购方和使用方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采购方和使用方组织,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供货方参加。

4.4竣工验收后,系统设备经过36个月质量保证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项目需求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质量保证期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供货方更换或进行修复,但替换和修复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应顺延6个月。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各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五、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5.1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采购方和使用方招标文件和供货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为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如遇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方和使用方在询价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

5.2供货方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暇疵的原厂正品。

5.3包装和运输:

(1) 供货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设备进行包装,确保

设备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2) 包装箱及每一附件应由供货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名,包装

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6.1本合同中标价为人民币 (¥: 元),其中: 设备费为: (¥: 元);

安装及调试费为:人民币 整(¥: 元); 其它费用为: 元(¥: 元)。

6.2 采购方在合同签订且供货方提供支付申请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中标价的10%,即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预付款。

6.3供货方在设备全部安装完毕、调试投入使用后10天内,采购方、使用方、供货方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并在供货方提交支付申请后10天内,采购方支付供货方合同价的95%,即人民币 元整(¥: 元)。

6.4设备质量保质期结束,采购方扣除已付款项后支付供货方合同结算尾款。 6.5以上6.1-6.4项费用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七、售后服务

7.1供货方必须在采购方、使用方所在地设臵专门维修点,对所提供的软硬件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响应,随时解决所发生的问题。如发生紧急故障,在得到用户通知后,供货方技术人员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应急策略和相应备品备件。

7.2遇重大活动,若使用方需要,供货方技术人员应到现场,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在保修期内硬件应免费更换和维修,软件应免费升级。并且在软件保修期内由于软件升级而引起硬件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供货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供货方应免费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

7.3质保期后,使用方需要时,供货方应及时提供有偿的紧急维修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系统设备的售后服务。

设备的维护时间要满足和使用方的需要;供货方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供货方应承诺为使用方提供设备终生维护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供货方在系统寿命期内仍有责任以优惠方式对系统发生的问题协助处理。

供货方在设备正式运营后应提供固定保修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和使用方。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8.1若设备到货验收发现质量或配臵与本合同要求不符时,采购方和使用方有权拒收,供货方应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8.2因供货方原因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到货、安装等工作,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8.3供货方在收到采购方索赔文件十四天内作出明确答复,如果供货方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供货方接受。采购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8.4供货方对赔偿或罚款的所有异议应在十四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收到后十四天内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但异议的协商不能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工作的继续进行。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合同各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采购方叁份,使用方贰份,供货方壹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附件 《技术规范》 《廉洁协议》

采购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