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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上曾为省会一级的地区中心,历史悠久,文化延续性强。其性质因素构成数量多,但中心不突出,类型归属不明显,如徐州、济南、武汉、南昌、长沙、成都、吉林、沈阳等。-般的府、州、县城,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以分散在市内各处的中小型文物建筑为主,如淮安、保定、襄樊、宜宾、邯郸、漳州等城市。

这种分类的结果使有些城市兼具几种类型的特点,如杭州是七大古都之-,曾作为吴、越国的都城,南宋时为首都临安,其统治长达150年之久,而且一直是地区统治中心。西湖著名于世,有名胜古迹70余处,是国家级风景区。因此杭州主要归为古都类,同时又作为风景类的名城。这样的情况较多,划分时只能按其主次因素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在制定城市保护对策时有针对性。以下是根据这一分类方式,对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表。

表6-4-2:历史文化名城分类一览表

类 型 主 要 城 市 北京、西安、洛阳、南京、开封、杭州、安阳 平遥、韩城、榆林、镇远、阆中、荆州、临海、赣州、商丘、祁县、歙县 承德、桂林、扬州、苏州、绍兴、镇江、常熟、敦煌、曲阜、都江堰、乐山、天水、邹城、昆明、肇庆、吉林 拉萨、日喀则、大理、丽江、喀什、江孜、银川、呼和浩特、建水、潮州、梅州、巍山、同仁、福州 上海、天津、武汉、广州、重庆、哈尔滨、青岛、长汀、南昌、延安、遵义 泉州、宁波、景德镇、自贡、寿县、亳州、大同、武威、张掖、佛山 徐州、济南、长沙、成都、沈阳、郑州、淮安、一般 古迹类 保定、襄樊、宜宾、正定、漳州、临淄、邯郸、衢州、聊城、泸州、南阳、咸阳、钟祥、岳阳、雷州、新绛、代县、汉中、浚县、随州、柳州、琼山、集安

上述分类是从城市性质、特征、分布状况等因素考虑进行的,若按城镇特色风貌保存(a) 古城的格局风貌比较完整, 有条件采取全面保护政策的古城。古城面积不大, 城的完好度,现有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以下4种类别。

次 要 城 市 沈阳、大同、荆州、咸阳、邯郸、福州、重庆 大理、丽江、苏州、泉州、绍兴、建水、潮州、梅州、同仁 杭州、西安、北京、南京、大理、丽江、建水、青岛、洛阳、岳阳 吉林、集安、柳州、琼山 济南、沈阳、南京 广州、榆林、阆中、武汉 古都类 传统 风貌类 风景 名胜类 民族及 地方特色类 近现代 史迹类 特殊 职能类 Page 9 of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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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本为传统建筑, 新建筑不多。这种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很少, 十分难得, 如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等。

(b)古城风貌犹存, 或古城格局、空间形态尚有值得保护之处。这类名城为数不少, 如北京、苏州、西安等, 他们和前一类型都是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精华, 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古城,可真正展现名城的风采,对这类城市除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外, 要针对尚存的古城格局和风貌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c)古城的整体格局和风貌已不存在, 但还保存有若干体现传统历史街区。这类名城数量最多, 整体风貌虽已不在, 但对城市的历史街区要全力保护,使这些历史地段反映城市历史的延续性和地方文化的个性, 这样可以既突出重点,又减少历史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

(d)还有少数历史文化名城, 目前城内已难以找到一处完整的历史街区。对这类名城而言, 重要的不是去仿造一条历史街道, 而是要全力保护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把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提高到新水平, 表现出这些文物建筑的历史功能和当时达到的艺术成就, 要整治周围环境, 必要时要拆除一些违章建筑。

上述4种情况, 严格说来不是名城类型, 但对从现状出发, 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状况,并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对策,无疑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不同类型的城市, 有不同的保护方法和侧重点, 它们的特殊性是十分重要的;但每一个城市的历史与现状, 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又各不相同, 因此,把握住它们共同的特性, 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思考方法, 才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历史文化名城中保住精华, 创出特色。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城市规划在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正如《内罗比建议》中指出的“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多样化和财富提供确切的见证,保留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历史保护与城市规划的结合正是保护规划产生的原因和目的。《城市规划法》中明文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正因为城市规划工作有着对城市空间布局综合协调与控制的职能,所以它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a) 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战略,

城市要不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当作博物

并通过城市规划在空间上予以落实。

馆,生产和生活不可以停顿。对于名城保护规划来说,重点在于如何控制和引导而不是排斥发展,保持城市的活力与繁荣。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发展战略就要考虑保护城市中大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研究城市历史上的兴衰规律,寻找与保护工作相得益彰的经济发展战略,比如发展传统产业、旅游业、第三产业,在处理与保护有干扰的工业项目时注意选址位置,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b) 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迹建筑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内集中了较多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建筑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诸多制约,规划布局要为保护古城、保护文物古迹创造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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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

许多文

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物古迹在遭受一定的破坏以后丧失了相互间应有的空间关系和联系,看起来象是孤立而不相关的。规划应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以及各类提示性标志物(如古树名木、碑刻、标牌等)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从而给人们的欣赏创造有机的空间线路和逻辑线索。洛阳规划建立历史标志物的体系,日本东京组织散落的文物点建立文化旅游步行道,这些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d) 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

文物建筑由于陈旧、体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没在新建筑的汪洋大海中,如何

城特色。

使人们发现它们,如何突出它们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护规划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过道路的选线、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和重要古建筑之间的视廊控制,突出地展现文物古迹。

(e) 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只有通过在

城市规划中划定各类保护及控制区并制定出相应的各种要求和规定、控制指标,并通过规划管理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不致于在建设中被破坏。

(2)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反映了该城市的特定性质,因此,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保护不再是单一的、消极的保存工作。随着保护理论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已逐渐从消极维护转向积极保护,包括文物的保护、建筑与设施的现代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市特色的发扬等系列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规划这一专项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1975年欧洲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对历史城市保护有最为全面的定义,它涉及到“整体保护”和建筑遗产问题。这个宣言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环境中的遗产的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宣言还指出:“这样一些措施不仅涉及到保护问题,它们对环境的复兴和恢复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利用规划基本要素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历史环境为重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保护城市文化传统和合理布局的相关内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保护区内人口规模的调整,用地布局的改善和古城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提升,古城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单一的保护规划往往是无法涵盖宏观政策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在城市性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建设方针中,明确地表述历史文化特征。对一些有大规模遗址的名城,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总体布局,防止建设性破坏。对一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或全城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应考虑其布局特殊性及交通组织要求。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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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规划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深化保护规划的内容。同时,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重要内容,如城市发展方向、人口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与空间结构调整、道路交通调整等。

3.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与成果要求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保护规划的依据是《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总体规划等。

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总结保护规划编制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对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作了具体规定,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 (1)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保护规划要在分析城市现状问题、展望未来前景的同时,注重研究城市发展历史的过去,历史地理解城市的今天,尊重城市的过去,满足历史文化延续的要求,并使未来的发展从中得到启迪。保护规划要牢记城市中最重要的是“人”,满足人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上环境感受的需要及其它文化艺术活动的要求。

保护规划要与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紧密结合,尤其在有“重理轻情”趋向的今天,更要注重空间情调、城市特色、视觉环境的保护。保护规划应是综合、积极、动态的规划,满足城市作为生命有机体正常运转的要求及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多功能要求。具体来说,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b)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c)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d)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e)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提倡重建。 (2)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

一个保护规划方案的产生,要综合自然因素、文化因素和视觉因素,协调生态、环境、景观、历史以及社会经济等多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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