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2004]2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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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6.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6.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5.6.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5.6.5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6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6.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7新闻报道

5.7.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

社会安定稳定。

5.7.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应及时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信息,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省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有关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6.专项应急预案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海事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海上搜救和处置海上运输船舶、海上船舶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厦门相应机构负责牵头有

关部门制定处置辖区商业银行、信用、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 (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省外事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省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

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采访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渔业船舶,赤潮等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3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闽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