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100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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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求包括:标的名称、用途、数量、技术参数、报价方式要求、交货与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等主要要求。用户需求写得是否详细具体,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如:A单位想买笔记本电脑,但没有在用户需求上注明,评委完全按标书要求的货物参数、技术指标等评标,结果一台完全能满足标书需求的台式电脑中标,这就与用户想买的笔记本电脑不一致。

56、什么是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

它是法律要求政府采购机构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竞争和授予合同程序的一部分的担保制度。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它有以下好处:

(1)防止投标商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 (2)承包商保证向供应商、分承包商及时支付; (3)用于履约的保证金可预防承包商违约。 57、什么叫招投标?

招投标是一种适于实施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行为的有组织、规范化的交易运作方式。它先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规则、条件等内容以公开的方式发出邀请,召集若干承包商或供应商,以秘密的方式报价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进行竞争,通过招标机构规范的评估,择优选择中标者,实现节约资金、资源优化配臵的目的。

58、招标机构有何权利和义务? 招标机构的权利有:

(1)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2)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3)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4)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的义务有:

(1)遵守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3)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4)出示招标资格证书及等级证书; (5)提供招标文件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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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密记录资料。

59、招标文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招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投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5)投标报价表及所要求提供表格的格式; (6)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7)货物需求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及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60、投标须知包括什么? 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来源;

(2)如果没有资格预审,则要有资格要求; (3)货物原产地;

(4)招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5)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6)投标语言;

(7)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 (8)投标规定;

(9)标书格式,保证金的要求; (10)评标程序和标准; (11)国内优惠规定;

(12)投标程序、有效期、截止日期; (13)评标时间及地点。

61、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主要有哪些?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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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评审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它适用于标准商品、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62、中标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运输、保险、验收程序; (3)价格调整程序;

(4)付款条件、程序以及货币支付要求; (5)履约保证金的数量、货币及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因素; (7)延误赔偿处罚程序; (8)合同中止程序; (9)适用法律的规定等。

63、货物采购的特殊合同条款是什么? 货物采购的特殊合同条款包括如下方面: (1)交货条件;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提交方式; (3)验收、测试程序; (4)保险条款; (5)付款及货币要求; (6)零配件、售后服务要求; (7)争议规定; (8)合同条款的增减等。

6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责任后果如何承担?

对于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过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订立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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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合同时,明知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或者放任签订此项合同。一方有过错的,对于因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5、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何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的订立时间、合同的备案、分包合同、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66、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7、采购机关出现哪些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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