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加工配制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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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电 力 部 基 本 建 设 局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 及评定标准

第十篇 加工配制

(试行)

1983.11.北京

水 利 电 力 部 基 本 建 设 局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

及评定标准

第十篇 加 工 配 制

(试行)

水利电力部华北电业管理局编印

1983.11.北京

能 源 部 基 建 司

关于再版《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基工[1993]25号

各网、省电力局:

据一些单位反映原水电部基建司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本,在工程现场及有关单位十分短缺,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工作的进行。

为此,特委托全国电力施工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验标》(试行)再版印刷和征订发行(未经部授权委托的单位或其他机构不许擅自翻印)。

能源部基本建设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再版 质量 检验 标准 通知 抄送:各有关单位。

水 利 电 力 部 基 建 司

关于颁发《火电施工质量检验

及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83)水电基火字第137号

各大区电管局、电力局、电建局:

我部委托华北电管局按规范编制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送审稿经全国汇审后,已由我部最后审定,现颁发试行。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共十一篇,将陆续印刷发行。目录如下: 第一篇:建筑工程篇

第二篇:钢筋混凝土烟囱和双曲线型冷却塔篇 第三篇:锅炉篇 第四篇:汽机篇 第五篇:电气篇

第六篇:热工及自动装置篇 第七篇:管道篇

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第九篇:焊接工程篇 第十篇:加工配制篇 第十一篇:整套试运篇

参加各篇编制工作的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等各电建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所,山西电建修造厂,保定电建工程处,河南电建二公司等单位。

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做到完善、齐全。希各单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若发现问题请随时报送基建司。

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总 编 说 明

为适应火电施工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开展创优质工

程活动中,加强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的需要,我局受水利电力部基建司的委托,主持编制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共十一篇。

《验标》加工配制篇的编制工作,由我局主持,并进行统一部署、计划、组织和协调,具体编写以河北省电建公司为主,参加编制工作的还有内蒙电建安装公司,山西省电建修造厂等单位。在调查搜集资料和座谈征求意见过程中,并得到全国各大区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和有关火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本《验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予算及劳动定额的规定,并吸取了我国过去的施工经验。同时,还参考了原材料、制成品和设备制造厂家的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但限于客观条件,其中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望各单位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华北电业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统一火电施工加配制品的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器具,促进加工配制品的质量不断提高,并适应当前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全优工程活动的需要,特制定加工配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30万千瓦机组以下火电安装工程加工配制零部件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不包括建筑工程的金属制品和水电部机械制造局已经定点生产的产品。

第3条 本《验标》是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80)火发字第5号文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质量检查和验收”一节的补充和具体化。每个加工配制品都应按本《验标》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办理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的签证。

第4条 本标准是按产品种类编制的。检验和评定依产品的种类在一个月内完成的一批产品,作为一个项目计算。

第5条 加工配制品的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划分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一般应遵守《验标》的规定,如《验标》中无规定标准或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合适时,应结合具体项目制订补充标准。

补充编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依据是: (1)国家和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及规定; (2)有关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要求;

(3)委托单位对加工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6条 本标准产品的原材料、焊接材料、油漆和外购

件,都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要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对无合格证和检验证明书的金属材料,必须按照冶金工业部部颁标准“钢的机械及工艺试验取样法YB15-64”和国家标准“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GB222-63”的规定取样,进行机械性能和化学分析试验。对没有出厂证明的焊接材料、油漆,和外购件,也必须经过试验。

第7条 本标准的制作质量标准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每项产品的检验项目也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一般检验项目合格即为优良,主要检验项目分

别列出合格、优良两个指标。表中除注明为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都是一般检验项目。

第8条 加工配制品必须合部完成以后,并由加工操作人员自检合格,做好自检记录以后方可申请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

第9条

每项产品的等级评定标准是:

合格:主要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一般检验项目应有80%及其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余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优良:主要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优良指标,一般检验项目应有90%及其以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余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第10条 批量生产的产品等级评定标准是:

合格:检查数量中不足50%的产品评为优良,其余均为 合格,该批产品即评为合格。

优良:检查数量中有50%及其以上的产品评为优良,其余均为合格,该批产品即评为优良。

第11条 本标准所列检查数量,是指出厂检查其方法分逐件检查和抽查和抽查两种。抽查数量中如发现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应扩大再抽查20%,如再发现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则应对该批零部件逐件检查。

第12条 对加工配制品必须按《验标》有关章节规定的检查数量、检测方法和器具逐项进行实际查对、测量,并评定质量等级。

第13条 必须在评定单件产品的质量等级基础上,方可按《验标》规定的办法评定批量产品质量等级。

第14条 对加工配制品的最终评定结果,以《验标》规定该项目的最后一级检验意见为主,并以检验记录的签字为准。但上级检验人员有权抽查和复评。

第15条 本《验评》中对焊接(包括焊缝严密性试验等)的要求,已在《验标》焊接篇中规定,本篇只列检验项目,质量标准按《验标》焊接篇。

第16条 本《验标》中对涂漆的要求,已在《验标》锅炉篇中规定,本篇只列检验项目,质量标准按《验标》锅炉篇。

第二章 加工配制品质量验评范围 产品编号 检验单位 序号 部类 产品 产品名称 性质 班车厂用质量验评组 间 部 户 标准编号 1 烟风煤粉管道零部件 1 1 1 圆形法兰 一般 √ √ 加工-1 2 1 2 方(矩)形角钢法兰 一般 √ √ 加工-2 3 1 3 方(矩)形管道 一般 √ √ 加工-3 4 1 4 方(矩)形弯头 一般 √ √ 加工-4 5 1 5 圆形管道 一般 √ √ 加工-5 6 1 6 圆形焊接弯头 一般 √ √ 加工-6 7 1 7 方圆接头 一般 √ √ 加工-7 8 1 8 木块分离器 主要 √ √ √ 加工-8 9 1 9 木屑分离器 主要 √ √ √ 加工-9 10 1 10 挡板式换向装置 一般 √ √ 加工-10 11 1 11 风机进口风箱 一般 √ √ 加工-11 12 1 12 煤粉取样装置 一般 √ √ 加工-12 13 1 13 煤粉分配弯头 一般 √ √ 加工-13 14 1 14 煤粉管道缩孔 一般 √ √ 加工-14 15 1 15 煤粉混合器 主要 √ √ √ 加工-15 16 1 16 锥式锁气器 主要 √ √ √ 加工-16 17 1 17 斜板式锁气器 主要 √ √ √ 加工-17 18 1 18 圆风门 一般 √ √ 加工-18 19 1 19 方风门 一般 √ √ 加工-19 20 1 20 圆形随圆形防爆门 一般 √ √ 加工-20 21 1 21 圆形带活动短管防爆门 一般 √ √ 加工-21 22 1 22 400×600带活动短管防爆门 一般 √ √ 加工-22 23 1 23 重力防爆门 一般 √ √ 加工-23 24 1 24 煤粉吹扫孔 一般 √ √ 加工-24 25 1 25 圆壁,平壁通粉孔 一般 √ √ 加工-25 26 1 26 圆形焊制人孔及保温人孔 一般 √ √ 加工-26 27 1 27 矩形焊制人孔及保温人孔 一般 √ √ 加工-27 28 1 28 椭圆人孔及随圆手孔 一般 √ √ 加工-28 29 1 29 烟道除灰孔 一般 √ √ 加工-29 30 1 30 圆形补偿器 主要 √ √ √ 加工-30 31 1 31 方(矩)形补偿主要 √ √ √ 加工-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