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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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总工发[2005]50号

(2005年12月28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广大职工在推动改革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也是改制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改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中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要积极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组织职工发扬国家主人翁精神,维护国家利益;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推动改制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使改制工作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

三、要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工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建立的工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改制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抓紧开展工作。工会领导机关必须参加本地政府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改制企业工会也必须参加本企业的改制领导工作。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对企业改制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主动了解和掌握改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给改制企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与改制企业工会一起认真参与改制方案的制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要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建议,并报上级工会。

四、要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均属企业重大决策问题,都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五、要保障改制工作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改制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上级工会对改制企业召开职代会要加强指导,职代会召开时应派员列席,保证职代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如果发现有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工会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规定,运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安置富余职工,避免大规模裁员;运用上述政策改制后的企业应与由原企业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要对职工续签、改签劳动合同予以指导和帮助,并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把稳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之中。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因改制而失业的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改制成规模裁减

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给付。如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困难,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由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对这部分国有净资产,改制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要求政府采取保全措施,处置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八、工会要督促改制企业明确将偿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劳动债务列入企业改制方案中,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偿还。要监督企业不得强迫职工投资入股,更不能将职工入股与否作为改制后企业是否录用原职工的条件。

九、工会要督促改制后的企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支付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对于在企业改制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将那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纳入低保和社会医疗救助范围,帮助他们申领有关生活救助款项和医疗救助待遇。工会要将改制企业的困难职工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并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十、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被撤销或合并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改制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改制后企业工会领导班子力量薄弱的,应督促进行调整充实,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十一、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严禁侵占挪用工会资产和经费,依法确保改制企业工会财产和经费的安全。 改制前企业工会的资产和结余经费要移交给改制后的企业工会。企业改制后一时没有建立工会的,应交由上级工会保管,待企业工会成立后一并交还。对改制中被侵占的工会资产和经费,上级工会和改制后的企业工

会保留追偿权。

十二、工会干部因为在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的,上级工会要向党委报告,并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十三、工会要宣传引导职工充分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了解和把握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要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配合党政加强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要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四、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企业改制中的稳定工作。对因企业改制问题引发的上访,工会应当协助党政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自己的要求。对于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工会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和推动相关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十五、各级工会要建立国有企业改制的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相关情况。对工会参与和协助党政做好企业改制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国企改制 职工权益 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3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