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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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手册 编号:TSG/LGMM 用备品备件。

6.2.2供方评价

6.2.2.1对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同时,原料部、机械动力处、供应部还应对供方的安全及环保的能力进行评价。

6.2.2.2供方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方法和工作程序执行相关采购文件。 6.2.3合格供方的复评

6.2.3.1供应部每年对本部门负责的合格供方进行一次跟踪评价复审,评定供方供货情况和业绩。

6.2.3.2质量检查站负责进厂原燃料的检验及参与对原料、采、制样设备的供方评价。

6.2.3.3对多次不符合特钢事业部要求者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6.2.3.4当供方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部门应向供方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通知,责成改进,并在适当时组织有关人员到供方实地进行现场跟踪验证改进结果,重新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如质量无改进,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停止采购其产品。

6.2.4采购信息

6.2.4.1特钢事业部的采购信息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验收、价格、数量、安全性和环保及交付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6.2.4.2对特钢事业部的采购信息应形成文件,如采购品技术质量要求(采购要求)、采购计划、合同等。

6.2.4.3原燃料采购标准由市场营销中心确定,辅助材料的采购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6.2.4.4采购部门在编制采购计划、合同时,应正确表述拟采购物资和产品的要求,经特钢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6.2.4.5对于临时采购的物资,也应编制采购计划并审批。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保存。

6.2.4.6项目在中标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规定有关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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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采购的实施和验证

6.2.5.1当特钢事业部拟首次使用并需做工业试验方可确认使用的原燃料及各种新型原燃料,采购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报市场营销中心审核,经市场营销中心审批后,采购部门方可采购,各生产厂方可使用。

6.2.5.2采、制样设备对特钢事业部原燃材料质量判定具有重要影响,当特钢事业部需引进采、制样设备时,必须经质量检查站进行技术、适用性的审核后,由机机动设备科处实施采购。

6.2.5.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要求,按照采购物资标准,在合格供方中实施采购。

6.2.5.4采购要签定采购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6.2.5.5特钢事业部对采购物资的验证方式包括:

a. 由使用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进行进货验证,质量检查站负责对原、燃料入厂检验;

b. 由顾客在特钢事业部现场实施验证;

c. 由特钢事业部到供方现场实施验证以及由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对后两种验证,采购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

6.3相关文件

《原料采购管理程序》

《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管理程序》

《材料采购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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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工艺)控制

特钢事业部制定并实施《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等,对特钢事业部特种设备生产的整个过程提出要求。

7.1作业(工艺)控制文件要求

7.1.1 特钢事业部作业(工艺)文件分为: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操作指导书;检验技术规程;检验试验规程;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规程;岗位资格标准等。

7.1.2 各类作业(工艺)文件按《文件管理程序》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编制、审批和发放。

7.1.3 各类作业(工艺)文件应规定使用范围,作业/活动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7.1.4 对各类作业(工艺)应规定工艺纪律检查,包括工艺纪律检查时间、人员,检查的工序,检查项目、内容。

7.1.5 作业(工艺)控制包括对轧制工具的管理,如轧辊修复;轧制工具的建档、标识、保管和报废。

7.2作业(工艺)控制要求

7.2.1各类管坯产品的工艺流程见相应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

7.2.2上述产品生产过程分为一般生产过程和关键生产过程,对于关键生产过程明确过程的名称、控制项目、内容、手段或方法,监视和测量频次、责任者和过程(工序)责任工程师等,关键生产过程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详见炼钢厂、轧钢厂工艺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7.2.3市场营销中心组织编制作业控制(工艺技术规程)规程,经分管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7.2.4生产厂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维护,以保证规定的运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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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生产厂在生产过程中依照现行标准(或协议)、作业控制(工艺技术规程)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对关键过程要严加控制,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监控,并有完整的记录。过程(工序)责任工程师对过程控制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抽查。

7.2.6技术科依据《特钢事业部工艺技术管理办法》对各生产厂的工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7.3.1在有追溯性要求时,应对产品予以标识以便于追溯。

7.3.2进厂原燃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标识按《产品标识》LQB051-2011执行。

7.3.3产品状态标识分为合格、不合格、待检、检验待判四种状态,应在生产现场以标牌作为区域标识,具体执行《产品标识》LQB051-2011。

7.4产品防护

7.4.1在产品从接收、生产、发运、交付直至送达预期地点的所有阶段都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顾客的要求及产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这种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有效地防止混号、混垛。

7.4.2最终产品搬运时,为保证过程状态和数量符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7.4.3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生产厂按相应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包装。 7.4.4对产品的贮存应分类,防止混号、混钢质。

7.4.5质量检查站在产品转入下道工序前,进行标识检查与确认,通过后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发现问题,通知生产单位,进行纠正。

7.4.6应做好产品交付后的售后服务,市场营销中心负责经常与顾客联系,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和保存相关服务记录。开展顾客满意程度测评活动,确定顾客当前和潜在的需求和期望都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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