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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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于山体周边的城市建设区,应布局山体截洪系统,降低汛期山洪对城市建设区的危险性。

(六)施工中的支护设计、挡墙、护坡、抗滑桩等设施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所界定的用地红线或征地界线等内容。

(七)城市绿化应符合 “3515”的要求,即在城市道路300米距离布置≥500平方米绿地,1000米距离布置≥5000平方米米绿地。

第六十七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外围生态绿地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大面积的绿地与水体,设置雨水渗滞、调蓄、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径流。

城市建设区内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应结合场地竖向,增强其雨水入渗、滞蓄能力,并可作为城市建设区雨水径流调蓄、排放的辅助通道。

第六十八条 (水敏感空间保护)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 (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宽度,并划定城市蓝线加以保护。

(一)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和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二)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区域内尤其是城市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相协调,确保水系用地在总规及控规中得以落实。

(三)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广场等用地。根据城市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市排水通道,并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十九条 (中水利用)城市中水利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二)当具有城市污水再生水供应管网时,建筑中水应优先采用城市再生水。 (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应设计中水处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大于3万㎡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娱、体育等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万㎡,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4)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 (小于50m3/d),应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还可用于建筑空调循环冷却系统的补水。

(五)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低影响开发设施、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八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七十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 (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隧道周边)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

(一)位于隧道洞口上方建筑,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

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二)临隧道洞口两侧建筑,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

(三)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第七十二条 (水体周边)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5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20米。河道两侧依据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对河道景观特色的定位,构建以河为脉的组团景观发展格局,强化城水相融特色风貌。

第七十三条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 (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正线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省道两侧,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5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规定距离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七十五条 (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排泄洪、上下水、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道路公共区域标高。

与城市主、次、支路相接的小区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作为验收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十六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 (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 (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七十七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 (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