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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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032010182 文 号 穗民〔2010〕221号 文件类型 市民政局 发布机关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0-07-23 实施日期 2010-07-23 失效日期 2015-07-2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海清,电话:83178688)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三大手法。

(二)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量包含服务提供机构整体工作量和机构内社工平均工作量。机构整体工作量包括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次数、大型活动服务人次等。社工的平均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接触人次、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等。

(三)服务质量标准。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对象的改变率,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党政等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组织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

1.机构的制度建立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服务制度,以及评价及修订这些制度的办法;应当在制订、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适当地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社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