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ebad4d176a20029bd642d3b

长和技能的副高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或市(省)级民间艺人

1、工作条件。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区政府提供10-30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除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600元;每两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若需随调配偶、子女,原则上由区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

1、工作条件。凡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所在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备,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生活条件。其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成年子女,用人单位可协调落实安排工作或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优先推荐工作;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我区予以接收,享受我区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其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到就近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上述各类人才除享受以上相应待遇外,均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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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待遇。尊重本人意愿,聘为区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适时由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推荐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区政协常务委员;对符合领导干部条件且具备行政管理才能的,可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推荐为党政领导干部;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予以嘉奖或记功。

2、编制关系。(一)、(二)、(三)、(四)类人才凡选择适合自己专长且本人愿意调入的事业单位,不受编制、身份、增人计划的限制;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到区内行政机关,可按录用特殊岗位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关系。通过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区人事局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采取辞职(辞聘)、辞退(解聘)来我区工作的,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区人事局负责调档或重新建档,确定相应职称职级,并享受同类人才的同等待遇。

4、专业技术职称。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的限制,可聘任原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实行低职高聘;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到机关工作的,按确定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工资总额可不受限制,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6、户口关系。引进人才凡愿落户渝北的,由区公安分局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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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愿落户渝北区的,可办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重庆市民相关待遇;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居民户口的,可按条件优先解决城镇居民户口。系国内区外人员,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7、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其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投保,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我区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移,不能正常接转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转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引进人才因工就读深造或出国留学的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8、住房问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就高享受一套住房,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且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等手续,将住房移交给本人。区政府按过户时当地市场房价总值20%的比例,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以货币形式补偿给用人单位。

9、技术成果投资。引进有发明专利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

10、成果奖励问题。凡通过自己的技术、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后,用人单位可连续5年在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对在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的主要人员,经权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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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以从项目产生效益的第1年起,连续2年按税后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

六、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通过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技术咨询、智力服务、合作开发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在不改变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商定优惠政策和相关待遇,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备案。

七、引进人才的程序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是全区引进人才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协调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引进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计划管理,严防盲目引进。引进人才的具体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引进人才计划,于每年3月31日或11月30日前将计划送区人事局。

(二)区人事局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分析用人单位的申报计划和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渝北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商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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