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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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并形成客观全面的考察材料。

(四)主管部门将引进人才的函、《渝北区引进人才登记表》、引进人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考察材料(调入、聘用方式引(一)、(二)、(三)类人才,同时需提出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及标准)送区人事局初审。

(五)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鉴定评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六)区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接到引进人才通知后的30日内,按规定与引进人才本人签订聘用合同,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需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七)调入(聘用)的方式引进(一)、(二)、(三)类人才的,由区人事局提供有关资助经费的依据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逐年将资助经费追加并拨付到用人单位。

(八)区人事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人才引进到位,并将引进人才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和区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上公示。

八、引进人才工作经费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人才的经费和相关待遇的兑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计入成本。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加大引进人才力度,区财政设立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根据有关单位与引进人才情况实行追加财政预算经费,专门用于人才引进、资助、奖励等,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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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对享受区财政资助经费的人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取消甚至收回已资助经费。

九、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

1、明确管理权限。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人事关系挂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

2、实行动态管理。凡采取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一律实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其能力、水平、适应程度以及作用发挥等由用人单位正式任用。用人单位要制定有效的考核与评估机制,对引进人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引进后效益与产出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引进后的人才在实际工作中能力差、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合同、工作起色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直至解聘(辞退);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畅通服务渠道。健全引进人才信息数据库,建立区委、区政府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解决其各种困难和问题。

4、加强表彰奖励。积极推荐引进人才参加每年“渝北区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表彰和重奖;对为渝北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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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重奖;对引进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简化办事程序。引进人才的有关手续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建立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对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确保引进的人才及时到位。

十、企业引进人才。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区内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到渝北工作,引进人才到企业的相关政策和待遇,由企业与引进人才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奖励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主负责,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十一、本细则未尽事宜,区委、区政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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