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集群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2017-6-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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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与投资项目现金类贡献不倒挂原则。

第三条 协议条款设计要求 1、企业投资承诺条款

《政策协议》须明确企业投资承诺。各区域应以落地投资额、税收、销售额/产值等当地可结算产服收入的指标设定企业投资承诺条款,并根据协议政策周期将承诺总额分解到每一年,并明确总期限内的承诺总额。如单个项目的上述指标可累加结算产服收入的,且按累加总额释放政策的,须在企业承诺中明确对应项指标。

2、华夏幸福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 (一)优惠政策额度

各类优惠政策的总额应按《产业招商政策指导意见及操作规范》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享受的优惠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

(2)无形资产类或服务业项目优惠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实际落地投资额的1%;若项目投资包含以上两种形式的,可选择一类依照执行;

(3)其他可结算产服收入方式的项目(如营收等)可根据其结算的产服收入额度倒推出落地投额度后控制在5%之内。

(二)非现金类优惠政策

(1)租赁类项目,应在年初制定出租的基准价格(出租基准价格不得为零),并向总部报备。资产管理中心对于基准价格有

要求的,按照资产管理中心要求执行。基准价格须在协议内明确。

(2)销售类项目,综合考虑投资强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可以给予销售价格优惠,优惠力度不超过房产既定售价的5%。

(3)非现金类优惠政策是指华夏以非现金形式兑现的所有优惠政策。

(三)现金类政策--购地补贴

(1)购地补贴应以项目建设奖励、建设扶持资金等条款形式体现,并应就该等形式签署正式协议,受扶持企业应向华夏幸福开具正式足额的发票。

(2)购地补贴金额应明确固定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当时政府公布同类土地指导价格的50%,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提报总部决策。

(3)购地补贴的兑付应在符合兑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具体进展节点给付。具体节点为:开工、竣工、投产。并且单个节点兑付金额不得超过购地补贴总额的40%,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提报总部决策。

上述具体节点上的支付应基于购地补贴支付的前提,达到支付前提条件方可支付;支付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达到具体节点的证明文件,且此前的企业承诺的金额均已达标。

(4)项目进场后三年未达到购地补贴兑付条件的,则购地补贴原则上不再支付。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1-12个月;延期期满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取消购地补贴。

(四)现金类政策--税收返还

(1)如区域内落户企业的销售额、营业额、产值或税收可与政府结算产服收入的,可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2)税收返还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并且应当明确返还比例不得超过上述税种本区域地方留成部分政府返还华夏的比例。

(3)企业税收返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需要延长返还期限的,应报总部批准。

(五)其他现金奖励

其他现金奖励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禁止承诺条款

华夏产业投资基金对招商项目的投资应另行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不得作为招商优惠政策写入《政策协议》。

3、政策兑付条款

(一)《政策协议》须明确以企业投资承诺达成作为优惠政策兑付条件,按一年一次的进度兑付优惠政策;对于无法达成承诺条件的,应明确暂缓优惠政策的兑现。

(二)《政策协议》须明确优惠政策具体生效时间(如:2017年某月某日优惠政策正式生效)及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政策自动失效。如因外部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长部分政策时间的,因根据项目客观情况,按本指引的要求重新签订新的《政策协议》。同时,旧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 《政策协议》的管理

1、协议条款管理

《政策协议》相关条款原则上须按本指引规定签署。如遇重大项目,需突破本指引规定的,由区域根据《产业招商政策指导意见及操作规范》,按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提前上报总部产业发展管理中心,经总部领导批准后,再与企业签署《政策协议》。

2、政策台账管理

(一)2017年2月1日起,各区域在完成项目签约之后,应将《政策协议》中优惠政策的内容填写入优惠政策台账,并根据项目后续进度及时跟新优惠政策台账内容。

(二)2017年4月1日前,各区域完成历史签署的优惠政策的台账录入工作。

(三)区域签署的《政策协议》须在产业招商合同管理系统录入项目时予以体现,在录入其他项目投资协议时,明确是否签署《政策协议》。对于签署《政策协议》的项目须同时录入台账管理系统。否则,产业招商合同管理系统将视为未完成合同录入。(在政策台账管理系统上线后执行,政策台账管理系统预计于2017年5月1日上线。)

3、政策预算兑现管理

在《政策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区域应逐年核对项目实际承诺完成情况,当年度指标满足兑付条件的,则下一年度安排兑付;不满足兑付条件的,则不安排下一年政策预算进行兑付,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暂停或终止优惠政策。

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总部产业发展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