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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主要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具体行为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教育法律规范都应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教育法律事实:法学理论上把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从狭义来说,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种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高等教育评估: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的制度。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依法治教:(1)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来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2)要求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设立,责权明确。(3)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

现,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道德:是最早调控国家的手段,现今仍为道德和宗教调控手段。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不同在于:A、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某一方面。B、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C、宪法修改和制定的程序比普通法律要更为严格。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是治国的总章程。 教育法制:就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一定的社会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法规这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明确的社会规范活动。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1)提出教育法律议案。(2)审议教育法律议案。(3)教育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的行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高等教育事业实行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归责要件如下:(1)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高等教育行政职权时产生的。(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而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赔偿程序:即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以单独程序请求赔偿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处理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不能直接提出赔偿诉讼。

简答题 简述教育方针的基本内涵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二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三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培养途径。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义务.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在内容上: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且体现为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相对应。而教育道德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教育义务,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在调整范围上:教育道德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行为有包括思想、品德和动机。而教育法规并不能覆盖全部教育领域,其调整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

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假期的带薪休假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的学制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法律在管理和发展教育方面的作用是什么?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从而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真正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管理是什么?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利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依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余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八种轻重不同的制裁,特征是针对“自然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停止营业、责令赔偿等多种手段,特征是针对“法人”。

教育法规体系所包含的基本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全国,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其中1995.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部为教育单性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主要有国家教育部制定,全国有效;或地方性教育规章(6)由我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2)品德条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4)能力条件,有相应的教学能力。

高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和撤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取得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取得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力:(1)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平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埙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刑事责任时,可依法追究其教育民事责任。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教育活动方式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2)应该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并用严格的罚则来保证权利得到享受,命令得到执行,禁令得到遵守。这就使三种行为方式相互补充,建立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教育法律秩序。这也把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原则、教育理论规范以及其他教育规范区别开来,划清了法与非法的界限。 调整教育关系有特殊的法学原则。根据教育的性质和特点,教育法在调整教育关系时,实行的是以下一些法规: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的原则;教育与社会相适应原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教学民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作为了基本原则。

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或条件:(一)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责任人有教育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二)存在着害事实,所谓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客观存在的具体的损害后果。(三)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或过失心理。(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等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2-3年),本科教育(4-5年),研究生教育(硕士2-3年,博士3-4年)。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1)招生的自主权(2)专业设置的自主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人事权(7)财产权。对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即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论述题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哪些基本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基本制度有:1)高等学校的学制。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试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

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是: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制度。

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2)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3)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

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4)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

真履行教师聘约。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阐述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拥有哪些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1)树立受教育者教育权利意识。2)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3)严格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4)遵循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聘约。

作为一名教师怎样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可以提出教育申诉,教育申诉制度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构成。其中申诉书要求具备: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附页五个部分。对教师提出的申诉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或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若不服决定的,可依法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二)提出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与补救。(2)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主要事实、理由,提出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不允许是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日,并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教育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给预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教育行政行为,给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2)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五个阶段。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起诉人必须是认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要依法执教。教育法制是现代法制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调控(组织)形式,是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调整领域。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最大的社会性事业,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从客观上要求扩大政府对教育的直接干涉和管理的职能,有效的发挥政府管理教育的作用。如果没有有强制手段的法律作为支持的话,不可能实现政府(教育的国家)化。因此通过法律完成(实现)政府对教育的计划、指导、协调、管理,依法执教是教育实现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依法执教的意义如下:1)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和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和管理手段规范化,为教育的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法律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律保证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次序,改善办学环境,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4)有一套完备的立法程序,法律,法规,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的法律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和处罚违法教育法的行为。6)有相应的法律监督,对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制社会相适应的法制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促进人们观念和思考方式的更新和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到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氛围。

原因: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包括路线、方针、策略、措施等。教育法(规)是依据宪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调整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和规章。(一)依法治国的体现

1)、《宪法》1999年修宪关于依法治国方略以及2004年修宪“人权入宪”—以人为本 2)、《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教育的规定(政策本位—管理本位—权利本位) 3)、国际人权法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公约》第13条规定

?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教育改革1)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2)教育关系主体及利益需求多元化3)政府依法行政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2、加入WTO的冲击—教育服务贸易 (三) 公民权利诉求与教育法治实践的推动: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霍姆斯。1)—教育法治化并不是指存在对教育成文法律约束,而是指对教育方面的决议进行司法审查。2)受教育权从抽象权利、制度权利、死的权利—具体权利、实践权利、活的权利3)《教育法》修订之课题--“受教育权及其法律救济渠道”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2)基于教师的特殊身份有些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集会权、集社权、罢工权等。3)教师公民权利限制比公务员宽松,如兼职、经商、炒股等。4)教师基于特定身份与职业,享有社会优先权,如参观优惠、车票优惠等。 (2)、教师的职务权利作为专门职业意义上的教师,教育法规定的职务权利,根据教育法第2条规定,教师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的发表自己的见解。3)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根据教育法第3条规定,教师有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学事故);(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二)(三)项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教师泄密案等。

教师资格的取得,禁止取得和丧失条件:取得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禁止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依照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另外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高等学校法人设立的条件:《高教法》第25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的基本条件。”1)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权利:(1)办学自主权。高校在教育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权利:一是根据《教育法》第28条享有的权利:1)自主管理权,制定并实施章程和规章制度,如内部教学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等。2)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实施奖励和处分权3)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权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如随意要求停课等);二是根据《高教法》第32-38条规定的权利:1)自主招生权(32条)。2)学科、专业设置权(33条)。3)教育教学权(33条)4)科学研究权(34条)。5)国际交流权(36条)。6)机构人事权(37条)(7)财产管理使用权(38条) (2) 民事权利:1)高校享有民事法人的一般民事权利:2)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3) 财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分权等)4)知识产权(专利、著作等的转让)5)其他(如接受捐赠)

(3) 诉权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2)作为行政主体的诉权3)作为民事主体的诉权(4) 其他权利:1)依法收取学费等收费权2)经法律授权评定和颁发学位证书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权,如“认定教师资格”等

高等学校的义务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标准,保证教学质量;2)、依法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3)、维护师生合法权益4)、依法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5)、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法(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分离):1)方向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教育目的、方针、指导思想等政治性要求。相区别于“教育中立性”原则。日本《教育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教育必须着眼于人格的树立,以期成为和平的国家和社会塑造者,培养成热爱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勤劳与责任、充满自主精神的心身俱健的国民。2)公益性原则—公共性(非营利)原则现代国民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公共事业,不同于私人性质的“私塾”教育《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25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属非企业法人。3)平等性(民主性)原则.主要体现为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学校)民主管理两方面。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教法》第9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废学生入学。《教育法》第30条、《高教法》第43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教育世俗化原则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步实行了宗教与政治、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私立学校体现宗教教育自由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能强制学生或教师信教或不信教,不能歧视信教师生。《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领域法律关系重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学校(术)与市场三种力量相互影响着高等教育体制。政府角色分化:从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于一身,向举办者与管理者角色和职能分离。市场或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社会(教师、学生、家长、公司、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的主体对教育提出各自的利益诉求。学校法人化: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从隶属向独立、内部向外部、直接向间接、行政向法律关系演变。内容:高等教育领域内政府、学校(学生、教师)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主要分化为三类:一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关系。如批准学校设立。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二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学校作为民事主体。三是以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如招生和开除学生,也有民事法律关系,如聘任教师等。

谈谈学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A:高校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1)言论自由(2)人身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隐私权等;b:高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一,高校学生作为一般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权及相关权利。第二,高校学生的具体法律权利:《教育法》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受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资料等;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贷、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教法》第56—57条规定了高校学生享有在课余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的权利,以及学生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义务:1)遵纪守法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品德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履行贷、助学金义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服兵役的义务) 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法律依据:《教育法》第42条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申诉(校内申诉与教育行政申诉)、诉讼(含教育公益诉讼)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师或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救济制度。分为校内申诉与教育行政申诉,学生申诉与教师申诉。《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1)依据明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与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要有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2)证据充分:证据须经学校查证核实后,确认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3)定性准确: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的准确判定。定性应当以行为事实和学生处分规定中相应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规定适用);4)处分适当:在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使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的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坚持教育为主和慎重、适当的原则;5)程序正当:遵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如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将包括处分决定与救济方式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等,保证学生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权利。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一、校内救济。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于一定时间内根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在处分或处理学生过程中依法办事;二、行政救济。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决定,有权予以复核。三、司法救济。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以及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如开除学生),学生可以在申诉之后,向法院提出民事或行政诉讼。

教师申诉制度什么情况可用,怎样运用?(案例分析):教育申述制度是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要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相关政府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理由,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正式的法律救助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申诉制度。申诉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委托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申诉人不只一个的,如解决相同的问题,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诉人是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不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不是有关人们政府的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论述高等教育立法的国内背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内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因素,也是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社会背景。经济体制改革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作用体现在:1)经济体制改革使高等学校的外部关系发生变化。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单一的联系,被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所取代。2)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只能3)经济体制改革使高小自主意识增强。

教育法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要专门的国家机关运用?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需要取得专门权限的国家法律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法律机关适用法律。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发生争议和冲突时,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法律机关适用法律。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违法法律时,必须有有专门权限的法律机关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辨析题 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错误。教育法律所调整的学校社会关系不仅仅是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3分)。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错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正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正确。《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师法》第十条等,对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

错误。政府相对于高等学校的职责既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所具有的职责,也包括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所具有的职责。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错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公立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国实行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体制。

错误。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办学体制是,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