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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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11条“严重违反国家财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1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财条规则?第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 “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财条规则?第 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行政单位财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118、固定资产未入账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6条“行政单位的各项资产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3条“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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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 6条“行政单位的各项资产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3条“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七、农业部分 119、虚报冒领

定性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 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处理处罚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2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定性依据:?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OO0]13号第16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处理处罚依据:?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3号第21条“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16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文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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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7]81号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严肃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2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定性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3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处理处罚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2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定性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9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2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11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文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12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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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 20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贪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12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7]81号专)第 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严肃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国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2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定性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共采矿许可证。”

处理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来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共采矿许可证。”

128、超收耕地造地费

定性依据:?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 [1996]104号)第11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耕地造地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2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喊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12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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