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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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Rep Office 的流程

第一步: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登记证和首席代表工作证

注意事项:

1.代表处不需要申请名称。 代表处的名称结构为:国家+外国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

2.申请设立代表处只能由律师、代理或者代表处的中方雇员进行(必须有雇员证)

3.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先在网上作登记,待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 4.办理代表处的各项事宜均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年检除外)。无需提前预约。 5.办理代表处新设立或者任何变更,均须办理报纸公告。费用为500元。在北京市工商局办事大厅内办理即可。

6.代表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能超过4人。 7.公证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详细内容参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代表处设立

的一次性告知单)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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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5.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 《指定(委托)书》;

8.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工商局收取材料后,五个工作日之后领取登记证和首席代表的工作证。

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第二步: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刻章、代表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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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需要刻的章只有三个: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人名章。 当天备案,一周后,持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备案登记薄。

办理代表处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代表机构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需加盖单位公章)。

3.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或单位现有印章情况说明(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步:向组织机构管理中心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费用为:30元。当天办理。

第四步:办理地税以及国税登记

注意:办理地税登记,需要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内容与向工商局递交的代表处设立申请书一致, 需要增加的内容是:承诺该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仅有北京代表处,其它地方未设立代表处。

第五步: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户

根据客户需求选定银行。

注意:代表处不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帐户、财政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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