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十中新校区学生食堂、超市承包经营公开招标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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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十中学生食堂(含超市)承包经营公开招标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经学校研究决定,拟对校内的学生食堂(含超市)进行公开招投标,欢迎资质高、信誉好、业绩优的餐饮企业和个人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莆田第十中学 二、招标项目:

1、莆田十中第一食堂(含超市)承包经营权 2、莆田十中第二食堂(含超市)承包经营权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学校及食堂(含超市)简况:

1、学校学生总人数约2800人,住校生人数约2600人。

2、学校共有两层食堂,每层食堂内各设有一个超市,总建筑面积2400 m2,第一层为第一食堂(含超市),第二层为第二食堂(含超市)。

3、学校已配备一定数量的餐具、厨具、灶具、冰柜、留样冰箱、餐桌餐椅、保鲜设备、消毒设备、蒸饭设备和一卡通售菜系统等(按学校原有现状提供,乙方若需更多设备,则自行出资购置)。

五、承包期限与经营要求:

(一)承包期限: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经营要求:

1、承包者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并制订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出现任何破坏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若出现吵架、不配合学校管理等行为,每次罚款500元。

承包方在合同期内若不能严格执行合同,经就餐学生的问卷调查及校务会议的决定,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取消其承包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者须使用计算机收费刷卡系统,学生预交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消费情况每周结算拨付给承包者(以刷卡系统的原始数据为准)。不得多扣磁卡存款,不得负数消费和提现业务,不得赊欠帐款,不得发放各种形式的就餐券,不得采用现金方式交易。若发现现金交易,学校有权对承包者处以交易额20倍的罚款。若发现三次以上现金交易,学校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金和履约保证金。

3、承包者负责食堂(含超市)的饮食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校方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承包期内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承包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校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金和履约保证金。

4、承包者须在校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食堂(含超市)从业人员的工资由学校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减代发。从业人员工资的最低标准为:主厨1500元/月以上、副厨1100元/月以上、员工800元/月以上。承包方负责所有从业人员的福利、劳保用品、奖金等待遇,同时负责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如用电、用水等不注意安全引起生产事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承包者承担全部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学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包者必须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教育,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卫生安全会议,做好记录并复印1份及时送交学校总务处存档;确保从业人员在聘用后一周内办妥有效健康证。员工上岗期间须统一着装(每位员工不少于2套,由承包者提供)。若发现无健康证,每一人次罚款200元;无统一着装的,每一人次罚款100元。

6、在承包期内所聘的员工数与就餐学生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40,每个食堂(含超市)的固定员工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主厨不少于1人,副厨不少于2人,普通员工不足部分可用钟点工

或勤工俭学学生补充),且须把相关名单报校方总务处认可备案后上岗。经营过程中,若员工有变换的,也须把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员工若违反学校规定,学校有权责令承包者辞退并在一周内完成更换。

7、承包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不得在中标后任何时候转包他人经营。经营期间承包者必须于每星期二、五到学校总务处各签到一次,若缺签一次,罚款200元。

8、在餐厅内若需增设特色小吃摊点,须报学校审批同意。严禁经营烧烤类等不卫生食品,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给予取缔。在食堂和超市内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药品及“三无”食品,不得超出校方规定的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提前或延迟开饭时间,不得在售菜间以外场所出售饭菜,发现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9、食堂使用的水、电费价格按同期供电、供水公司对本校收取的标准执行。电费由承包方全额承担,水费由承包方和校方各负担一半,并在每年的1月25日及7月10日进行结算,逾期交纳,校方按结算金额的1%/日收取滞纳金。

10、承包方要爱护校方提供的房产和餐饮设备、超市货架等财产,全权负责保管和维修,若丢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在履约保证金或营业额中扣减。自行出资购置的经营设备及剩余的食品、物品等,在承包期结束或终止合同后自行处置。

11、在承包期内不得变更房产结构,不得变换基本设施,若因经营服务需要欲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装修,须书面报告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12、承包者自行解决从业人员的住宿问题,学校不提供住宿场所。

13、节假日期间,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食堂(含超市)是否继续经营或指定某一层食堂(含超市)经营。

14、若校方需要临时征用食堂(含超市)场所,承包方有义务无偿提供。

15、食堂(含超市)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卫生员,一名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维持食堂卫生和

排队秩序等,配合上级或学生会进行的各类检查,并做好解释说明。

16、食堂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采购须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后进行。每天须及时公示物品采购及饭菜出售的价格,盈利不得超过20%。

17、经营过程中,受到区级文件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1000元;受到市级文件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2000元;收到区级以上整改通知的,每次罚款300元。

18、食堂(含超市)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有偿为教师或行政值班人员提供餐饮服务。 19、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上课、晚自修期间不得在餐厅内放电视、录像等,不得放任学生在餐厅内打牌、抽烟等不良的行为,不得在晚间熄灯后经营,承包者及从业人员不得在校内吵闹、聚众赌博、酗酒等。以上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0、每学期末,学校组织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食堂管理者等人员对食堂(含超市)进行评议,评议为优秀的奖励3000元,评议为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

21、承包者在承包期结束或中途终止合同后一周内必须全部搬离学校,逾期按500元/天进行罚款。

22、以上涉及到的罚款,由校方直接开具罚单,在当周的营业额中扣除。 六、招标办法:

1、投标资格的确定:

由学校食堂(含超市)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报名人的个人简历等相关书面材料和走访了解的情况,对其投标资格进行综合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合格者将由学校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具体的投标时间和投标地点。

(1)投标者的资质要求:

①近五年内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正常经营中学、大中专院校、大型工厂或企业集体食堂(800人以上就餐)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