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外国法制史复习题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5f89fb5f1ed9ad51f01df2fc

产阶级民主制度 ,在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关系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论述?

1.试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二者有着天然联系。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美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尽管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但始终保持了判例法的主体地位,奉行判例法主义。

(2)法律风格的一致。美国也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先例原则”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推理方式;在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上,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对立的民商法部门。

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表现为:

(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传统,英国的很多普通法判例被美国直接援用,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国情美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英美两国法律相比较,英国法常常过分强调传统,较为保守,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精神。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取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迅速发展,成文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经。因而在评价美国法时,很多西方学者认为,美国法是国会立法和司法造法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英国强调法官的作用,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也主要是以实乌型的“学徒”方式进行。美国不同于英国,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美国法官的培养也完全是大学法学院的任务,学生们所接受的是法学教育而不仅仅是法律技术。

(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

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名词解释? 1.萨克森法典

又称《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是著名的德意志王国日尔曼习惯法的汇编之一。就立法水平而言,《萨克森法典》不及同时代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内容上则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 2.授权法

即《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于1933年3月颁布,是德国法西斯时期的根本大法。全文共5条,授权联邦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军事、外交等权力,甚至可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为纳粹政府的一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普鲁士邦法

1794年由普鲁士邦国颁布,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商法于一身,是一部具有君主专制主义色彩的法典。法典中也渗透着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的思想,一直施行到德国民法典施行,影响较大,被称为“普鲁士的自然法”。 ?简答?

1.简述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 德国封建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德国封建法以其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属地性为主要特征。

(2)基于对罗马国家理念上的认同,罗马法成为一种被全德各邦封建君主共同接受德法律文化遗产,其内容成为德国封建法德重要渊源。

(3)邦法、城市法组成的地方法成为德国封建法德基本形式,相对成熟和完备的地方法体系为统一后德国法的创制提供了最初的模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近代德国法的统一是在地方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2.简述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近代德国的统一密切相关。1871年,统一后的德国定名为德意志帝国,普鲁士取得了在帝国的统治地位。统一国家的建立,为消除长期存在的法制混乱奠定了政治基础。帝国统治者也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借以巩固胜利成果。统一后3个月,德国颁布了宪法、刑法。稍后,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到

20世纪初,颁布了举世闻名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立了比较完整、颇具民族个性的近代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又一个典型。

近代德国法的形成,受到来自两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方面是周边先进国家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对统一后法制的建立发生积极作用。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中,都可以找到这种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普鲁士在国家统一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该邦既有的法律制度及其观念形态对近代德国法的体制和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德国的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的形式实现的,封建主义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批判,君主专制仍被视为国家的最高原则。因此,凭借国家强权建立起来的法律统治,不能不是一种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的德国是典型的专制主义法制国家。

?3.简述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宪法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3个“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经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普鲁士掌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3)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极大权力。

(4)宪法还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不仅劳动大众,就是资产阶级也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4.简述1919年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19年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在联邦与各邦权限的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极大权限,并规定各邦的宪法、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法律相抵触。 (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宪法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根据宪法规定,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由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组成。行政权由

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对国会负责。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地位独立,并得终身任职。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得规定。宪法第二篇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因出生和阶级带来的不平等待遇。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第一,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和经济权利;第二,与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垄断的发展相一致,宪法不再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根据“社会化”原则,规定了对私有制的限制。第三,根据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劳动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5.简述1949年波恩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现行的德国根本法。《基本法》首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内容与《魏玛宪法》大致相同,并强调公民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家各部门均受其制约,任何人均可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宪法申诉。 其次,《基本法》分别对联邦和各州、联邦议会、总统、立法、行政财政和司法等部门的制度和权限作出原则规定,重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规定了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第一,规定国家结构形式继承采用联邦制,各州重新取得本州的行政管理权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它把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作为联邦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又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第二,规定德国的立法机关是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第三,规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选举,改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1次,并且大幅度削减总统的权力。第四,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起实际领导作用。第五,《基本法》规定在国家机关活动中,立法部门服从于宪法秩序,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受法律和正义的约束。 ?6.简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和时效等作了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和保证等各种债务关系。第三编物权法,包括不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和质权等内容。第四编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保佐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包括继承、继承人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特留份等内容。

《德国民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社会确立的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并且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