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参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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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参考)

凯程为您解析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希望对16人大法学考研学子有所帮助.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其基本形态:(1)由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2)救济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裁决;(3)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有司法程序多元化(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化(如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化(如劳动争议);(4)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会给任意性规范留很大的空间,允许当事人自由适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规则的选择性适用;(5)纠纷解决机制类型的多元化,如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机制也构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之一。法律均衡理论要求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此状态下,法律诸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满足。

法律非均衡的类型主要有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非均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法律均衡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一定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3、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仅指法律适用中的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总和。并且,它不同于根据证据进行的事实推理。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规则进行的。其中除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外,还需要运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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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价值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故具有“说理”的成分。 4、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的理论。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在制度安排和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强调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待遇;而校正正义则适用在第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答: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人权的道德性主要是就人权的应然角度而言,人权具有道德基础,以人性为基础。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础的权利,人是具有生物学属性和道德人格的一切人。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因此就人权的基础和起源来讲,人权具有道德性。

人权的先法律性或先国家性并不是说人权的实现仅仅借助于道德来保障。如果人权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它或者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应然层面,或者受到侵害而无法寻求救济。

法律较其他制度而言,对于人权的保障更为有利。首先,它设定了了人权的一般保护标准,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其次,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的法律化尽管是一种趋势,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把人权与法律权利简单等同起来。人权诉求的开放性和自我更新性决定了人权总是有超越法律权利的一面。法律权利对于人权的落实极为重要,但是它从来不曾穷尽人权的政治诉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义:①奠定法治的合法性基础。人权可以成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②激发法治发展的推动力。③指引着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④引导着法治促进社会的顺利转型。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参见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鞠

汉代的“鞠狱”即进行审理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包括口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内再次审讯,目的是看供词是否一致。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员对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若被告不服,请求复审,叫“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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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候

监侯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相对于立决而言,包括斩监候和绞监候。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死刑案件,则判处“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3、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

其特点是:①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②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制定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①保障抗战;②加强团结,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③健全民主制度,实行三三制 的政权组织原则;④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⑤保障人权。 施政纲领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具体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时,则以儒家经义断案。其首创者为董仲舒。 根据汉儒的观点,《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实际上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儒家道德,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对原心定罪,董仲舒曾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比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原心定罪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 三、论述题目(每题20分,共20分) 论述:清代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清代的朝审基本仿照明制,所复审的范围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发生的斩、绞监侯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朝审的程序与处理结果与秋审基本相同。

经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重处理情况。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应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犯人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处理。可矜是指案情遂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况多免予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情况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或皇帝首肯后,免除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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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以一定刑罚后准其留养。

清朝的朝审审理过程,虽然有流于形式之弊,但由于程序严格仔细,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比较慎重。

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言论免责权意在保障人大代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言论免责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

2、受庇护权

受庇护权又称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是指国家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庇护权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国家并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3、宪法惯例

①宪法惯例是指在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②宪法惯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③不成文宪法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其作用主要在于弥补宪法规定之不足。

4、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合和非营利为目的的结合。 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③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结社自由的限制体现在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律禁止利用结社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解释有广狭二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仅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做的权威性阐释和说明。世界上宪法解释的体制有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和专门机关解释。我国采立法机关解释制,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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