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井计量管理办法(2014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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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油井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井计量管理水平确保油井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充分发挥计量在原油产、储、转、运(输)、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管理监督条例》、《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品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采油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油田公司生产运行部是油井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油井计量管理日常工作,制修订油井计量管理办法,督查各采油单位的油井计量工作,处理计量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采油单位必须逐步建立健全油井、区队、大队、站(库)、采油厂(指挥部)五级原油计量管理体系。充实各级计量人员,组织计量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技术检查。

第三章 化验项目及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五条 化验项目为含水率、密度、沉淀物等。

第六条 计量器具在采购、入库、保管、出库、使用和校准过程中,标志、证书、记录必须齐全,质量合格。 第七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定:

井场(驻人)、班组配备量油尺、取样器(杯)、烧杯、量筒(杯)、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

区队建立简易化验室,配备取样器(杯)、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烧杯、量筒(杯)、电加热板、恒温水浴锅等器具。

站(库)建立标准化验室。

第四章 取样、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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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正常生产情况下,老井每月取样化验含水不少于一次;注水区内油井每月取样化验含水不少于4次(出现异常,随即取样化验);新投产井、措施井,投产后第一个月内每天取样化验含水,产量稳定后按老井要求取样化验。

站(库)严格按照GB/T 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27867-2011《石油液体管线自动取样法》GB/T 8929-2006《原油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GB/T 6533-2012《原油中水和沉淀物的测定 离心法》等标准的要求操作,其它单位依据实际条件参考标准进行简化操作。

第九条 各采油厂(指挥部)每年对油井的含水、密度、沉淀物等取样化验一次。新井建成采油三个月后,取样化验确定该井原油密度、沉淀物等,以后每年测定一次。

密度测定严格按照GB/T 1884-2000《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的要求操作。

第五章 计量计算和统计规定

第十条 井场储油罐现场检尺时要求在同一位置进行测量,将量油尺垂直放下,罐内液量高度误差夏、秋季±2cm,冬、春季±3cm,根据前、后尺高度差和罐容计算出该井产液量,再根据原油密度、含水率计算出日产纯油量和水量;立式金属罐计量严格按照GB/T 9110-19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 油量计量方法》的要求操作;流量计等自动计量器具严格按照GB/T 9109.5-200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动态计量》的要求操作。

第十一条 采油工必须每日量罐,泵(运)油前后必须量罐,轮流计量的井组根据井数每口油井每月至少测产计量2次,对产液量特别低的油井坚持“不生产、不产液、不计量,生产上液必须计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原油计量系统误差” 、“入销率” 、“产入比”等统计指标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采油厂(指挥部) “原油计量系统误差”((井口产量-核实产量)/井口产量),“原油计量系统误差”≤7%。

联合站“入销率”(销售量与入库量的比值),98%≤“入销率”≤100%。 采油队“产入比”(入库量与井口产量的比值),93%≤“产入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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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填报要求

第十三条 采油工每天及时、真实地填写油井生产日报表和油井巡查记录,并按规定将数据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各采油单位向公司汇报的计量数据必须溯源可循,与原始资料数据一致,严禁伪造数据、出具错误数据、破坏原油计量准确度等行为。

第十五条 原油计量报表,接转站、联合站生产日报表,原油调用票等必须完整、有效,定期归档保存,页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污损。

第七章 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检查方式:油井计量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半年检查一次两种方式,对油井计量工作滞后,整改不力,不执行相关计量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及上级单位决策部署的单位,由生产运行部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出现下属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由公司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绩效奖金和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原油计量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

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或故意伪造数据、出具错误数据、破坏原油计量准确度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生产运行部经检查和核实,向绩效管理部提供检查情况,并就拟否决对象提出否决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井计量管理办法”(延油发[2010]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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