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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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1 R1 R12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13 R14 R21 R R2 R22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23 R24 R31 R32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R3 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33 R34 C1 C C2 道路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C21 商业用地 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

4 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C22 C23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 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5 C26 C31 C32 C33 C3 C34 C35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C41 C42 C51 C5 C52 C53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C6 C61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C65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C7 文物古迹用地 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CR CR1 CR2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综合用地 商住综合用地 商务综合用地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工业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 M1 M2 M3 W W1 W2 W3 T1 T2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件园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仓储物流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T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T22

6 高速公路用地 其它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T23 T3 T4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高架路用地 地面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7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S11 S1 S12 S13 S14 S S15 S16 S19 S2 S21 S22 S3 S31 道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高架路用地 地面轨道交通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11 U U1 U12 供电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设施用地 U13 U2 供燃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